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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指导讲座心得5篇

司法考试指导讲座心得5篇

司法考试指导讲座心得篇1

2015年2月10日上午,在听取市委书记__同志廉政党课报告和省纪委常委、秘书长侯玉林重要讲话之后,观看了廉政警示教育片《发票报出来的罪恶枷锁》。我感觉周口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朱家臣简直就是一个恬不知耻的“官场流氓”,思想上利令智昏、工作上不思进取,走读于周口和北京之间,把主要心思用到了如何让人给报销费用上面,索贿报销数额达400万元,其疯狂和无耻达到使周口市的干部们见他都害怕的程度,丧失了领导干部的应有尊严,达到了令人唾弃和不齿的程度,看着令人作呕。

一是朱家臣沦落到如此地步,其主观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完全是其丧失信仰信念个人私欲膨胀的结果,必将使其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成为人民的笑柄。

二是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更多地想到为啥不能在朱家臣胡作非为初期就发现制止纠正呢?我们的各级官员对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不能及时抵制迅速报告立即反映进而让他不能得逞呢?为什么他作为贪官懒官拿俸禄不作为的领导干部不能被及时清除出干部队伍呢?

应该说风气不好使我们的干部不想不愿抵制错误行为助长了朱家臣一而再再二三的违法犯罪行为。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有人想迎合他巴结他的情形,也有人知道他未必对自己有所帮助,但如果不满足他的无耻要求,还恐怕他利用手中权力坏事。当中不是有这样的情况吗?利用各种评比等活动或批评或穿小鞋。把自己手中权力变成了获取报销的工具。还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漏洞,三公经费的报销监督还不是那么公开透明,发动群众检举控告还不是那么得力等。

三是相对于这样的反面典型,结合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要触动内心世界,严格公私界限,严格公正行使手中权力,决不做法律禁止纪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方面严格约束自己,坚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雷厉风行的工作姿态,做好每一项工作。在工作和生活中,认真执行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省委廉洁从政十二条、高检院“六个严禁”等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工作圈,真诚待人,认真做事。不参与赌博;不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借用公款或用公款旅游和为个人购买任何商业保险;不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情况;不用公款吃喝及参与高消费活动。严格要求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通过自己的影响为自己谋私利。同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司法考试指导讲座心得篇2

一、指导思想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已成为了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为了孩子们的健康发展,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使广大儿童知法、学法、懂法,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活动总结

9月x日,下夹河学校全体师生隆重集会,认真听取了中学法制副校长战利平的精彩法制讲座。

讲座分别由中学校长李顺和及中心小学校长赵晓主持,他们首先对此次讲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作了深刻的剖析,动员全校师生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要知法,懂法,并用法律知识时刻保护自己.

马芝新副校长主要就未成年人如何预防犯罪,未成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怎样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小学生等方面作了详实、深刻的讲解。他还就身边的一个个鲜活的事例,教育学生从小知法、懂法、守法,让学生深切地体会到“法盲”比“文盲”更可怕。(讲座稿附后)

法制副校长张皓的讲座深入浅出、以案说法,以详实生动的案例给同学们讲述了一个个鲜活的真实事例,为我们指引出了明辨是非的方向。同时特别强调了青少年的自省、自律意识,要求同学们从小养成良好的形为习惯,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法律意识,努力做到遵纪守法,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以促进学校、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讲座,使我校广大学生深受教育,老师和学生深切地体会到“法盲”比“文盲”更可怕。明确认识了犯罪的危害性,增强了学生的法律知识、学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是社会的保障,是人生的参考书。法律对于我们全体师生来说更是必须遵守的,时时刻刻约束着我们的行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学生现在都是未成年人,将来都是社会上的一份子,法律更是无处不在,而全体学生更应该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才能够将来更好地遵守法律。

老师、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和“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未作出规定,也就是宣

告对未成年人从一生下来就加以保护,举个例子,每个刚出生的婴儿都享有财产继承权。“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实际上的规定,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什么是少年,什么是青少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称呼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如今我们在宣传媒体中经常听到未成年人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那么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呢?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具体来说,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政治权利,二、人身权利,三、受教育权利,四、个人财产所有权,五、继承权,六、社会经济权,七、诉讼权利,八、其他权利。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着重讲一讲人身权和诉讼权利。

人身权利可以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给大家讲讲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1、亲属权、抚养权和监护权,主要表有:(1)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家庭中不受虐待、不受遗弃的权利;(3)有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权利;(4)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监护的权利;(5)父母离异后,仍享有被双方所抚养和教育的权利。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等。

诉讼权利,包括(1)起诉权(2)不被公开审理的权利(3)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以后有机会,指导同学们组织模拟法庭,这样你们对这项权利会有更深的了解。

接下来再给同学们讲一讲未成年人应承担的义务,它总共有六点:(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受教育的义务。

以上所讲的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下面我想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办案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我现在正在办理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

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_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四中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干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再讲讲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

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动、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我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林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19_年x月x日下午,他在信州区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阳阳即向阳阳索要香烟,阳阳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林某便觉得阳阳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阳阳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阳阳不给,林某便一拳往阳阳腹部打去,当阳阳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林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后脑造成阳阳颅出血而死亡。此案例中的林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八年的黑暗日子。

未成年人犯罪性质,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抢劫犯罪案件较多,而且多为团伙性的,经查我们了发现未成年人对什么是抢劫犯罪和什么是一般的敲诈违法行为分辩不清,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比如说“你不拿钱,我们就打他”这样的言语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但劫取财物的多少并不是构成本罪的依据,而只是量刑的情节。

在谈对未成年人犯罪打击的规定同时,我们还要向同学们介绍一下对未成人犯罪宽大处理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岁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另外,依照我国刑法第43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都是依据未成年人还在成长过程中,辩别是非能力较弱,容易受外界感染,并且主观恶习不深,易于接受教育改造这一基本特点而规定的。依据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大处理的规定,我们信州区检察院还出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的规定,出就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暂不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其进行考察,如以后不再犯罪,将不再对其提起公诉。

司法考试指导讲座心得篇3

星期三上午第四节课,黄警官到我们学校开法律知识讲座,他用自我多年的所见所闻,举了许多有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例子,还告诉我们许多法律的知识,我们受益匪浅。

听了讲座后,我认识到那些犯罪的人都是因为从小犯了小错误,不及时改正,还有自身的坏毛病,没有及时改正,长大后想改也改不了了。由于青少年自我保护潜力弱,再加上社会上那些小混混的诱惑……所以我们为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潜力,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我们作为一名青少年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1。依法守法,不能做违反法律的事情,如:吸烟、汹酒、打架、聚赌、吸毒、进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2。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我的合法权益。如:《未成年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等。未成年人要学会自我保护,这不仅仅是保护自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还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

3。要做好,德、绩、勤、俭、劳,全面发展的人。还要珍惜学习机会,提高自我的鉴别潜力,谨慎交友,切莫进行攀比,最后还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等等。

黄警官的讲座使我受到了不少启发。我们的前途一片光明,要是触犯了法律,我们就会断送了自我的前途,还会伤害了疼爱自我的父母、亲人和老师,对社会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

总之我们要学习法律知识不仅仅保护自我,也为了保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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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指导讲座心得篇4

通过近一段时间在市局春训期间集中学习法制教育讲座过程中,我对坚持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理念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特别是税务机关干部正确用法的不可或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近一段时间的学习讨论,本人深深感到,学习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管理,特别是对税务干部执法人员运用法制理念指导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听取法制教育讲座的过程中,我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自觉学习法律、宣传法律、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有多深,决心就有多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有机的统一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我认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具体应该做到:一是依法治国有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这就需要有一支法律素质较强的领导干部队伍,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二是素质教育的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先后制定了近四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干部正确运用现有的法制,进行科学的管理是时代的要求.

三是自身建设的需要。一个以法为基础办理各项事务的国家人员,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懂,如何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将是一句空话,能更好的用法,学法这个头带得不好,自身法制观念就不强,严格执法做不到,就会直接影响到我们日常管理工作和造就良好的法制氛围,

对新干部的成长就会有阻碍。自身教的法制不提高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于我们这些执法干部来说,严格自身的法制学习,必须放在一个重要的地位,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武装执法干部的头脑。坚持与时俱进,学好法、用好法。在学好法方面,我个人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也处于种种思想兹生的时期,一些个别的执法干部由于对法制的理解过得轻浮,无法在其思想中产生震摄,使一些违法犯罪心理上产生了的侥幸,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严重的损失。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用法制理念武装我们执法干部的头脑是十分重要的。与此同时,一些知法犯法的干部,法制基础意识的不断提高,司法程序打击职务犯罪应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我们的头脑既是正确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推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在今后各项活动中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言论行动符合法。在法制教育学习中,使我从中学到了许多关于法的知识,使我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不断与我的工作结合起来,使我在学法的同时也在用法不断我的法律知识,更好为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

司法考试指导讲座心得篇5

情绪人的主观体验,即人对自己心理状态的自我感觉。情绪不同于认识过程,认识过程是人对客观事情本身的反映,情绪是人对客观事物与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的反映。认识过程通过形象或概念来反映客观事物,情绪则是通过主观体验来反映客观事物与人的需要间的关系。

情绪带有极大的情境性、激动性和暂时性,常由某一时刻、某些特定情景引起的,往往会随着时间和情境的改变而转移,所以不稳定。同时情绪的表现形式具有明显的冲动性和外部表现。也也比较低级,简单,不仅是人类所具有,动物也常发生。也就是因为这些原因,才出现不一样的人生。

情绪,对于一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对于一个想成功的人,更加重要,一个没有办法控制自己情绪的人,可以说,他无法取得成功,或者你说,很多人没办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但是,他们还是老板,还是经理之类的啊,然而,你见到是他们的成就吗?一个一遇到一点不顺心的事情,就大发雷霆,甚至将所谓的怒火发泄到其他人身上,试想,这样的人,你会和他在一起吗?和他呆在一起,就像和一个定时炸弹抱在一起,你觉得危险吗?从大众心理分析,大多数的人都会选择远离他,谁都不想成为牺牲品,谁都不想成为殃及的池鱼。

没办法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误人又误事。

我们每个人都是理性与感性的复合体,要做到大事小事都想用理智来衡量,是不太现实的;而且,人们大部分的行为,往往是以感情为出发点的。下面是一位伟人的一个小故事:

有一天,苏格拉底请学生到他家做客。刚一到家,他夫人就因一点小事而生气,进而当着可能的面,推翻了桌子。这位学生见状,十分不快,说道:“就算是师母,也要有师母的样子,真是太过分了!”说玩便要离开。

苏格拉底很平静,他说:“上次我造访你家,不是有只母鸡从窗外飞进来,把桌子弄得乱七八糟的吗?那时,我不是都没有生气吗?”

这个小故事告诉我们:人总是在意想不到的时候产生不愉快的情绪。所以,重要的是,不但要学会如何排除掉不愉快的情绪,还应学会怎样让自己产生健康而积极的念头和想法。

事实上,在排除烦恼后,你应多想些积极的念头,比如,以喜欢的东西来鼓舞自己。在练习的时候,你一点尝到了甜头,脑海里浮现的愉快景象会使你舒畅起来。并且,情绪拥有难控制性,一个人想成功,就必须要懂得很好的驾驭自己的情绪,一个被情绪给驾驭的人不能算是人,只能说是情绪的载体。

不管什么时候,只要脑子里有不愉快的情绪,就要用“情绪吸尘器”把它们赶走,就要清除干净,这样,你才能有觉得愉快的时间,进而才会鼓舞自己产生积极的行动和情绪。

试想,一个人因为自我失控而泄气,还能做成什么事?这样人性的弱点,常常是致命的。不能正确认识到这一点,若谈什么成功,那简直是笑话。

所以,从心理学的角度来想,一个人想要取得成功,前提条件就要拥有能够控制自己情绪的能力,所以说,情绪,对于一个人的成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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