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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优秀范文】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4-05-18 14:25:02 点击: 推荐访问: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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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及时报送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事项信息,快速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政令畅通,根据《X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下同)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各县(市、区)政府,X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地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或明确值班工作机构,统筹安排正式在编人员承担每天24小时值班工作任务。

第三条各地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值班工作,安排负责同志领导和分管政务值班工作。各级政府值班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值班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推动值班业务建设,提升值班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值班工作应遵循反应快捷、规范有序、处置稳妥、安全保密、服务优良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职能,确保本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联络畅通,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一)负责每天24小时政务值守工作和协调处理紧急事务;

(二)负责接报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事项信息,及时传达和督促落实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指示批示,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三)保障值班设施良好、设备运行正常,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四)督促检查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单位)、下级政府政务值班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带班人员由各地政府领导和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负责领导和指导值班人员开展政务值班工作,对带班期间的值班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值班工作可实行主、副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掌握岗位职责和相关规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熟练操作值班室设施设备,完整填写值班日志,对当天值班情况及重要事项做到“一口清”。

(一)主班岗位:承担值班主要工作。全面履行值班岗位各项职责,对当班值班工作负主要责任。应提前10分钟到岗,与上班办理交接工作;
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
认真完整填写值班日志;
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和存档,并与下班做好交接工作。

(二)副班岗位:协助主班值班。积极配合主班完成各项值班工作任务,并将办理过程、结果及待办事项,及时向主班汇报,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认真完成主班交办的其他任务;
若需离开值班岗位应向主班请假。

第八条各级政府办公室是政府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办公室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单位)值班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24小时值班制度。全市政府系统每天安排人员专职24小时在岗值班,安排其他人员备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特殊敏感时期等,可实行双人或多人专职24小时值班。

第十条领导带班制度。法定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等,各级政府负责同志驻地带班,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应急处置任务较重、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24小时在岗带班。

第十一条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应及时、认真接听来电,精练、礼貌应答,重要来电要准确、详细地做好记录,必要时可要求来电方报送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首接负责制度。第一个接听电话的值班人员应负责全程跟踪,及时办理和回告,直至办理结束。

第十三条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应如实填写值班日志并妥善完整保存《值班日志本》。内容主要包括: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值班人员(主班、副班)、值班情况(来文来电办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记载的重要内容等)、交接班情况(含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需要交办的有关事项、交接时间及交接班人员姓名)等。突发事件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处置全过程。记录应要素齐全、详略得当、字迹清楚。

第十四条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应将值班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未处理完毕事项等当面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保证值班工作全天候无缝对接。

第十五条保密制度。值班人员使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文件和信息时,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杜绝泄密、失密事件发生。未经允许,不得让无关人员在值班室滞留或使用值班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培训制度。各地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每年至少对值班人员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对首次参与值班的同志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达到要求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检查通报制度。各地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本系统值班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对检查、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第四章信息报告

第十八条信息接报。值班人员应积极主动、多渠道核实接报突发事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范围报告有关领导;
对于情况不清楚、要素不全的,要及时核实补充后报告;
必要时,值班人员直接与现场指挥员或信息联络员连线了解情况;
情况紧急时,可边核实、边报告。

第十九条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内容要客观真实、简明扼要、表述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第二十条信息核报。接到上级值班机构要求核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核报的,要及时解释原因,并按上级值班机构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报告时限。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在15分钟内向市政府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情况紧急时,事发地乡(镇、街办)在向县(市、区)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市政府电话报告。

接到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性质的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以及其它认为需要向上级政府报告的相关信息,不受分类分级标准限制,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报告方式。按照轻重缓急和密级,灵活选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主要包括:传真、电话、短信、网络报告信息,小型移动平台发送视频音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科学设置值班室。值班室应设在本单位方便服务群众和领导的适当位置,主要包括值班场所、值班人员休息室及盥洗室。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值班室原则上要配齐值班专用固定电话(不少于2部)、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和值班调度台(桌)、值班资料柜以及值班日志本,在醒目位置悬挂值班工作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等。其中,值班专用固定电话应24小时同一号码,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需报上级值班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地、各部门(单位)应优先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身心健康,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承担值班工作。要关心值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落实有关值班待遇,搞好工作生活保障,妥善解决值班带班人员休息、就餐等实际困难,为做好值班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值班工作机制,完善值班工作制度,编制值班工作手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值班工作信息库,积极利用各种新科技、新设备、大数据,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值班工作效能。

第六章工作奖惩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值班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落实值班制度、履行值班职责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二十八条在值班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或明确值班工作机构、24小时值班制度未落实、值班工作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地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及时报备。

第三十条本规范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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