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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3-11-26 17:00:03 点击: 推荐访问: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供大家参考。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商、住混合

占地面积:**

第一章 业主大会

一、本业主大会由本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二、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服务管理体制,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武都区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区物管办)的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保障物业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建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三、本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四、本业主大会设立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内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定本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决定本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需要解决的其他事项。

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大会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转;

(三)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六)制定本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七)制定本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九)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使用和筹续专项维修资金;

(十)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依据《管理规约》对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业主,进行处理;

(十一)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按期交纳费用;

(十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

(十三)需要解决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一、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二、业主大会召开前.应依据本区域内的业主总户数(含商户和单位).确定投票总数。

三、业主行使投票权时,在填好选票后,持有效身份证明到会场投票。

四、业主委托代理入行使投票权的,应提供业主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已送达业主的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投票的,视为同意“少数服从多数意见”。

六、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推选一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并参与投票和选举活动。

第四章 议事方式

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5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

(三)发生了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本区域内1/2以上或者业主代表参加。

三、业主(代表)大会议事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集体现场讨论形式: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二)代表参加讨论形式:业主可选派代表参加,进行投票表决;

(三)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可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大会决议。

四、征求、回收业主意见。

(一)在本区域内分设投票箱,业主和业主代表分别在意见箱和大会投票箱投票,经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二)已送达业主的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及选票,业主在规定时司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赞成、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

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全体业主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的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执行秘书。

(三)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执行秘书一名,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在全体委员中产生.也可根据大会选举选票数依次当选。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会议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章 表决程序

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在区物管办、社区居委会监督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为召集人,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本届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在区物管办指导下,由换届选举筹备组作为召集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二、大会筹备工作。召集人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选票、核实业主情况,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并将会议通知、相关材料同时告知社区居委会和区物管办。

三、发布公告。业主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四、咨询意见。召集人向业主发放意见征询表、选票、议事内容和书面材料, 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

五、回收统计。召集入通过投票箱回收业主意见,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发放、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区域进行。

六、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内容和过程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记录并存档,记录人、主任(组长)签字。召集入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征询意见情况和选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会议结 束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区域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社区居委会和区物管办备案、

七、业主委员会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有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定期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特别临时会议。

(二)发布公告、下发通知。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3—7日内,将会议通知、议事内容在区域内公告,同时向各委员送达材料。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存档。

(四)通报议事决定。会议结束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五)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执行决定。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各种管理费用: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性强,公正廉洁、具有公信力:

(五)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模范带头履行业主义务:

(三)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四)收集和反馈业主意见:

(五)对议事内容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六)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七)对业主委员会的决意承担责任,

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不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不为业主办事、工作不作为的;

(五)借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大会提出辞呈的:

(七)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予以公告、作好记录并通告社区居委会和区物管办;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在终止之日起3日内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请假,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作为代理人参加业土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立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六、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向区物管办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浓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七、业主委员会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0日内,应当召开的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前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至届满时为止,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档案材料、印章及其他属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作好交接登记手续。

八、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业主委员会委员,为业主服务,可根据付出的劳动程序享受一定的津贴,但须业主代表大会同意。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支付。按收益额(不超过50%)收取,以上收益还可作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有关人员的报酬、必要的日常办公室等费用。

(三)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并应制定、公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接受业主监督和质询。

(四)业主委员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第七章 其他事项

一、本规则未作出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本业主代表大会成立由落选的委员候选入和业主代表组成3—5人的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列席、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本议事规则自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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