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企业工作责任问责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文件编号:BSB-HR009 文件版本号:HR/0 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编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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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准:
202X- - 07- -0 30 发布 202X- - 08- -1 01 实施 江西 X XXX 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一、问责目的 为规范问责管理机制,减少失职行为的发生,按照“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管理、外贸及市场销售管理、采购管理、仓储物流管理、行政类管理、职能管理、研发设计、工艺技术及特殊岗位(如:叉车司机、行车、电泳喷涂、货车司机、厨师、电梯、空压机、关键设备操作工等)的员工。
三、问责定义 3.1 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
3.2 依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四、问责原则 4.1 依法依规、失责必究的原则,对失职造成损失的人员,追究责任;
4.2 分层分级、落实责任的原则,把问责落实到管理各个环节;
4.3 实事求是、惩教结合的原则,减少失职行为的发生;
4.5 公司有专项问责制度的,按专项问责制度执行。凡专项问责制度无法处理或问责的,按照本制度进行问责处理。
五、问责内容 5.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问责:
5.1.1 失职或人为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1.2 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财产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
5.1.3 因失误、疏忽等因素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
5.1.4 工作推卸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1.5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职责使工作不能有效推进的;
5.1.6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公司明确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5.1.7 发现违纪、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5.1.8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知情不报、不制止或拖延不处理的;
5.1.9 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5.1.10 违反《设备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质量事故或投诉的;
5.1.11 未依照公司规章制度、流程处理问题,造成损失的;
5.1.12 泄露公司秘密或标的,造成损失的;
5.1.13 在合同、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因失误造成合同纠纷的;
5.1.14 未完成月度工作目标及年度经营目标的;
5.1.15 管理不善,发生工伤、员工集体罢工或投诉的;
5.1.16 对客户信息反馈处理不及时,造成投诉或罚款的;
5.1.17 不执行文件管理规定,使文件档案泄密、损毁丢失,损害公司利益的;
5.1.18 重大或突发事件时,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5.1.19 采取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和干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
5.1.20 弄虚作假或指使、授意他人弄虚作假、误导、欺骗公司领导的;
5.1.21 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或其它原因离开岗位不委托代理人而耽误工作的;
5.1.22 设计不当,造成总数量 10%以上事故,一个月内未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的;
5.1.23 未按时完成任务,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
5.1.24 连续两个月绩效考核分低于 65 分以下的(以月度考核表得分为准);
5.1.25 违反《员工手册》或其它规章制度规定的、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5.2.1 在公司未掌握情况前,主动报告问题、说明情况、承担责任的;
5.2.2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5.2.3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效证据和线索的;
5.2.4 主动提报其他责任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5.2.5 难以认定责任人行为责任的。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问责:
5.3.1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职的;
5.3.2 查明责任人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5.4.1 失职行为是个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5.4.2 采取干扰、阻碍、销毁证据等手段抵抗调查的;
5.4.3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5.4.4 包庇、纵容他人,推卸责任的;
5.4.5 失职行为反复出现,屡教不改的;
5.4.6 失职行为发生后放任损失扩大或影响蔓延的;
六、问责方式 6.1 问责经公司管委会研究决定采取下列方式:
6.1.1 约谈、承诺;
6.1.2 书面检查、书面警告;
6.1.3 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留厂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6.1.4 扣除绩效考核分、罚款、赔偿;
6.1.5 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6.2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项或多项合并执行。
七、 问责处理 7.1 依据损失程度、情节轻重等,问责分为一般失职、严重失职和重大失职;
7.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职:
7.2.1 失职行为情节较轻,对经营管理秩序造成轻微影响的;
7.2.2 失职行为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在可控范围内且能够采取有效措施挽回的;
7.2.3 失职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0 元以下的。
7.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职:
7.3.1 失职行为情节较重,对经营管理秩序造成较重影响的;
7.3.2 失职行为造成的影响及后果持续扩大且未能及时有效挽回的;
7.3.4 失职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1-5000 元以下的。
7.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失职:
7.4.1 失职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对经营管理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7.4.2 失职行为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失控的;
7.4.3 失职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1 元以上的。
7.5 失职行为经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给予下列处理:
7.5.1 一般失职的:对直接责任人扣除当月绩效 5-20 分,并给予约谈及书面警告处分,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 4%-8%予以赔偿;对管理责任人扣除当月绩效 3-10 分,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2%-4%予以赔偿;
7.5.2 严重失职的:对直接责任人扣除当月绩效 20-50 分,并给通报批评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 8%-15%予以赔偿;对管理责任人扣除当月绩效 10-30 分,并给予书面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 4%-8%予以赔偿;对领导责任人扣除当月绩效5-10 分,并给书面检查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 2%-4%予以赔偿;
7.5.3 重大失职的:对直接责任人扣除当月绩效 50-100 分,并给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 15%-20%予以赔偿; 对管理责任人扣除当月绩效 30-50 分,并给予记过至降职降薪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 8%-12%予以赔偿;对领导责任人扣除当月绩效10-30 分,并给书面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4%-8%予以赔偿;
7.6 责任人被书面警告的:从问责月份至满 6 个月,不得晋升职务及工资;
7.7 责任人被记过的:
从问责月份至满 12 个月,不得晋升职务及工资;
7.8 责任人被记大过的:
从问责月份至满 18 个月,不得晋升职务及工资;
7.9 责任人被留厂察看的:从问责月份至满 24 个月,不得晋升职务及工资;
7.10 责任人被降职降薪的,从问责月份至满 30 个月,不得晋升职务及工资;
7.11 对离职或者退休返聘的责任人,若造成的损失较大,且经过协商不能有效解决的,依法追索损失;
7.12 除按照本制度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外,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13 所有问责情况发生后,人力资源部依据问责处理决定对被问责人进行约谈、记录并要求被问责人做出承诺签名存档。
八、 问责程序 8.1 问责工作的程序:
8.1.1 责任部门、责任人或其他部门上报事故;
8.1.2 总经办组织调查、核实失职行为;
8.1.3 总经办明确失职行为的性质、损害程度、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认定;
8.1.4 管理委员会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8.1.5 财务部依据问责决定进行处理;
8.1.6 管理委员会受理责任人的申诉;
8.1.7 总经办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九、附则 9.1 公司总经办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问责追究实施监督检察,并做好日常责任问责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9.2 公司有专项责任追究制度的,按专项制度执行;
9.3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9.4 本制度下发后,依据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正和完善;
9.5 在实施处罚时,应根据错误性质、情节和员工平时表现以及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全面考察决定,使处罚恰当合理。对于所犯错误情节严重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罚,必要时可追究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9.6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总经办负责执行;
9.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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