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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论文+有关合伙协议相关论解【优秀范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课程论文+有关合伙协议相关论解【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经济法》课程论文+有关合伙协议相关论解【优秀范文】

 

 《经济法》 课程论文

 题目:有关合伙协议的相关论解 摘要:本文是对合伙协议进行的相关研究,通过了解合伙协议的定义、重要性、和属性,以及对相关合伙协议纠纷案列的分析与总结,采用了文献研究法、个例研究法进行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可能面临不当得利的法律风险,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是企业发展中不可缺失的一环。

 关键词:合伙协议;合伙合同;合伙协议纠纷 一、何为合伙协议 据民法典规定,合伙协议是属于合同的一种,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二、合伙协议的重要性 1、口头的承诺难以记录约定事实的存在,而双方的书面承诺,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促使绝大部分合作者,都能规范的承诺和履行合作的过程,从而使合作的结果完美化、合法化,降低违约风险,促使社会经济快速高效发展。

 2、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是以接受的生效为条件的。但在有些情况下,签订书面合同却成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口头合同成立后,如不用一定的书面形式加以确定,那么它将由于不能被证明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在法律上认定为无效。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一方合同违约时,可以为另一方提供法律救济途径。

 2021 级财务管理专业 经济法结课论文 第 2 页 共 5 页 4、合同是当事人就一定的事件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归属了的文书,是合同履行的依据。书面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合伙协议的属性

 合伙协议是确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调整合伙内部关系的依据。合伙协议,也称为合伙合同,是指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有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协。《合伙企业法》采用了合伙协议的概念。合伙协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它是一种共同行为。这就是说,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它与一般的合同属于双边行为是不同的。要成为合伙人,必须毫不保留地接受合伙协议的全部条款。另一方面,它具有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内容。合伙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所以,合伙协议必须包含该内容。各个合伙人都应当按照合伙协议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一个合伙人违反协议对其他合伙人都构成违约。尽管合伙协议的内容不能排除法律关于合伙人对外责任的规定,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但对合伙人具有严格的拘束力。

 四、有关合伙协议纠纷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A 与 B 原系合伙关系,但是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A 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B 返还合伙款项 50000 元。A 在起诉状中称:2020 年水果销售季节,B 声称可以利用互联网拓展业务,A 出于学习心态跟随 B 开展业务。平时,A 帮助 B 收购水果,帮其看守仓库。2020 年 6 月份,B 要求 A 出资 5 万元进行合作,因 B水果销售业务生意兴隆,急需资金周转,A 在双方未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结算等具体事宜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先行将 5 万元转给 B。事后,双方也未签订“合伙协议”。水果销售结束后,A 多次联系 B 返还,但 B 均予拒绝。A 诉至法院。

 B 在答辩状中称:2020 年 6 月份正处于水果销售季度,A 主动要求与 B 合伙,共同从事互联网水果销售业务,B 表示同意。由于当时水果销售较为火热,双方口头约定,由A 出资 50000 元,B 出资 130000 元,双方合伙经营互联网水果销售业务,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盈利对半平分。双方口头约定后,双方实际出资到位后,共同进行合伙经营互联网水果销售。2020 年 6 月中旬,B 要求 A 与 B 补签合伙协议,A 以各种理由

 拒绝与 B 签订协议。2020 年 7 月底,水果销售结束后,双方解除合伙。双方解除合伙后,B 一直要求 A 与 B 对账结算,A 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与 B 结算,至今双方未能结算。由于双方是合伙关系,本案的案由应当定为合伙协议纠纷。A 在没有与 B 进行结算的情况下要求 B 返还 50000 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年,某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给出了判决结果,在判决文书中,某地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 A 与被告 B 系朋友关系。A 从事水果零售业务。2020 年 6 月份正处于芒果销售季度,A 主动要求与 B 合伙,共同从事互联网水果销售业务,B 表示同意。双方口头约定,由 A 出资 50000 元,B 出资 130000 元,合伙经营互联网芒果销售业务,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盈利对半平分。之后,A 于 2020 年 6 月 2 日通过微信转账 42500元给 B,并支付 7500 元给广西田阳县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合计 50000 元。2020 年6 月 7 日至 2020 年 7 月 25 日,B 转款共计 10095 元给 A 收芒果进行销售。2020 年 7月底,芒果销售结束后,双方解除合伙,但一直没有进行结算。A 多次要求 B 返还其出资额 50000 元未果,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 A 提交微信聊天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A、B 的微信聊天记录、对帐单、微信转账记录,A 提交 A、B 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 A 的陈述、B 的辩解在案佐证,这些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 A 与被告 B 双方口头合伙从事互联网水果销售业务后,A 于 2020 年 6 月 2 日通过微信转账 42500 元给 B,并支付 7500 元给广西田阳县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合计 50000 元。2020 年 6 月 7 日至 2020 年 7 月 25 日,B转款共计 10095 元给 A 收芒果并进行芒果快递下单。说明 A、B 之间形成民事合伙关系。2020 年 7 月,A、B 在解散合伙关系后,一直没有进行清算。原告 A 现要求被告 B 退还合伙投资款 50000 元,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定为合伙协议纠纷。原告 A 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被告退回投资款,案由定性错误,应予以纠正。因原、被告合伙解散后,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合伙盈亏尚未清楚,故原告的诉请违反合伙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原则,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总结 1.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可能面临不当得利的法律风险 首先,在本案中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出,A 与 B 本为合伙关系,但是由于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A 在双方合伙关系结束后,在双方没有进行任何结算的情况下利用不

 2021 级财务管理专业 经济法结课论文 第 4 页 共 5 页 当得利作为理由起诉 B,要求 B 返还其投入的合伙款项。这在合伙关系中属于是明显的过河拆桥的行为。本案中虽然 A 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对于 B 来说面对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巨大的。

 A 在起诉状中已经自述与 B 有合伙的意向,又向 B 实际转款五万元作为合伙款,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是 A 以双方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便认为这是 B 不当得利,显然是对法律认识不足的。双方已经给形成了实际的民事合伙关系。在本案中如果不是有 A 自己的陈述和 B 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那么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B 面临的败诉风险还是非常大的。

 2.人民法院判断合伙关系成立的依据 从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该基层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原告 A 与被告 B 双方口头合伙从事互联网水果销售业务后,A 于 2020 年 6 月 2 日通过微信转账 42500 元给 B,并支付 7500 元给广西田阳县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合计 50000 元。2020 年 6 月 7 日至 2020 年 7 月 25 日,B 转款共计 10095 元给 A 收芒果并进行芒果快递下单。说明 A、B 之间形成民事合伙关系。

 单从这个案件来看,这是较为简单的合伙纠纷案件。但是从整个案件的案情和案件发展的过程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在整个案件的成因之中,有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是十分关键的。如果 A、B 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本案就没有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发生的基础。

 案例(二)祁永辉、李积霞、李元寿合伙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民一终字第 56 号该院认为:“本案中,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无法直接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合伙法律关系,应当结合各自提供的证据材料、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综合分析认定。根据李元寿提供的银行账册以及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证明李元寿、祁永辉对天元彩砖厂进行过经营管理,并在银行账簿上记载财务收支及出资数额的事实。根据平安县工商局、小峡工商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以李积霞名义设立的小峡镇天元水泥制品厂并未注册登记的事实。根据李元寿提供的证人证言、租赁合同、收条、邮政黄页等证据,可以证明李元寿与祁永辉合伙经营管理天元彩砖厂的事实。祁永辉、李积霞提供的营业执照、收条等反驳证据不能否定合伙关系的存在,亦不足以推翻合伙关系业已成立的事

 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规定,应当认定李元寿与祁永辉口头约定分别出资 100000 元和 88400 元,设立了平安县天元彩砖厂,对该厂共同经营,共享盈亏、共担风险的事实。李元寿与祁永辉之间存在合伙的法律关系。祁永辉、李积霞提出的不存在合伙关系的上诉请求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四、总结 自 2008 年提出创业带动就业战略以来,我国在各行各业衍生出了众多的企业,在带动大量就业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关于合伙纠纷的案件, 如果说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成立基础,那么合伙就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约束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

 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那么合伙人基于其之间的桥梁——合伙协议成为一个组织,但也可能会因经营等问题出现纠纷,而解决纠纷的核心内容即为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合伙协议对于我们来说有多么重要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合伙纠纷案件的出现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频繁,既然合伙协议是作为判断合伙关系是否成立生效的重要依据,那么在建立合伙关系时,当事人应当签订具体的书面合伙协议,避免合伙关系存在瑕疵以及违法的问题。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更好的实现合同目的和保障自身权利。

 参考文献 [1]法图索骥 [2] 2019-02-15 12: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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