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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通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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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通用文档】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

  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在医疗侵权案件诉讼中,司法鉴定成为诉讼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而在鉴定中进行的听证会又是一个必经程序,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因此,相对患者而言写好一份充分、详实的陈述材料又显的相当重要。现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鉴定书成为法院最终判决的根据,从另一个意义上看鉴定的结果成功与否也就决定了判决的结果的胜负,最后无非是判决数额多少而已。本人根据从事多年的医疗侵权案件的诉讼实践,特别是代理患者一方时总结出关于写好一份陈述材料的个人心得休会,供大家指正。

 第一,要尽可能获得全部的病案材料,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医疗行为不当之处;

 第二,首先要查看各医务人员有无相应当行医资格;

 第三,患者就诊科别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第四,医疗机构医疗措施的选择是否得当,在采取有关措施前后有无侵犯患者及家属知情权的情况;

 第五,医方用药的准确性、正确性及范围适当性(有的时候会出现医疗机构用药不到位,药性温与情况及村级卫生室超范围用药的情况);

 第六,出院时的医嘱是否到位,有无不当医嘱;

 书写陈述材料时首先应当以患者病情的进展为顺序进行书

 写,在病情发生突变时应写明具体的时间点。此后,逐一分析医方的行为存在过错之处。之后分析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

 韩宗连起诉西安 141 医院医疗侵权及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缘由说来很简单,内科疾病住院,住院期间受医生诱导将正常左眼晶体摘除。术前双眼视力都是 1.2,日常生活没有任何影响,术后双眼视力都严重下降,与医院协商总是被敷衍搪塞,无奈之下被-迫提起民事诉讼与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下面我就韩宗连病情通过与西安 141 医院医疗过错事实陈述如下:

 一、病情通过

 韩宗连,女,63 岁。2008 年 2 月 18 日入西安 141 医院呼吸内科,入院诊断:

 1、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

 2、肺部感染;

 3、冠心病。3 月 1 日转心内科,4 月 16 日转眼科,4 月“18日”行左眼白内障囊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手术,4 月 30 日转外二科,5 月 6 日出院。

 2008 年 7 月 14 日 XX 市第四医院检查,裸眼视力:右 0.6,左 0.05,鉴定材料《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2010 年 1 月 19日西安 141 医院门诊视力检查:右 0.2,左 0.1。术后韩宗连先

 后配置 7 付眼镜矫正视力,其中医院给配置了 2 付,自己配置了5 付,但视力始终无法恢复,且一直伴有头晕、头痛、眼眶痛等临床症状。

 二、西安 141 医院医疗过错事实

 1、晶体摘除没有手术指征

 手术前 141 医院给韩宗连做了两份视觉电生理检测,两份报告单标准对数视力检查记录显示左右眼视力都是 5.1,标准对数视力表的 5.1 视力对应小数视力表的 1.2 视力,即韩宗连手术前是正常视力,且看报、看电视、打麻将等日常生活不受任何影响。也就是说晶体摘除没有任何手术指征,没有手术指征实施手术,违反医疗常规,侵犯人身权利。

 2、手术前没有进行专科检查

 手术病人入院后或者手术前进行务必的专科检查,并进行检查结果记录,是医疗操作的起码常规。专科检查结果,是视力确认的原始根据,没有专科检查记录根据,手术前视力情况何以认定,病程记录里描述的视力从何而来,没有进行专科检查的医疗违操作反医疗常规。

 3、双眼视网膜功能重度减退的检查诊断不能成立

 手术前 141 医院做的两份视觉电生理检测,其中一份检测报告提示:双眼视网膜功能均重度减退。患方认为这个检查诊断不能成立,不能成立的理由:一是制式报告单的内容按规定是应该

 全部打印上去的,而这份报告单唯独此项是手写上去的,不符合常规。二是病人在 XX 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视网膜功能复查,结果并未发现特殊。即 141 医院视觉电生理检测报告单手写诊断部分与实际不符。

 4、晶体材料的规格、型号与适用不符

 植入晶体材料的产地,医疗费用清单显示为国产材料,医疗结算发票显示为进口材料,手术记录单上的标识及医院提供的材料包装盒显示为美国材料。产地不一致,材料的规格、型号难免不一致;材料的规格、型号不一致,临床习惯、治疗结果难免不一致。术中临时变更晶体材料,不是一个简单的产地与价格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病情适用与疗效选择的问题。晶体材料的选择因不一致情况而定,不是没有限制拿来就能够随便使用的,而且是要履行务必的签字手续的。

 5、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 2 条第二款规定: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第 5 条规定:邀请医疗机构邀请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须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含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与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第 10 条规定:医师同意会诊任务后,应当全面熟悉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诊

 疗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给原告进行手术的主刀医师系交大一院眼科医师裴澄,裴澄外出会诊未经单位同意,属于个人私下行为。手术前没有亲自诊察患者,不熟悉患者的实际病情,未进行有关的术前准备。手术后没有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没有按规定访视病人。以上违反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业医师法》首诊医生负责制的有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 58 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即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6、医院篡改病历

 (1)医生执业资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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