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篇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会计处理与内部控制
本章考点清单
考点一:部门预算管理
一、中央部门预算的程序:二上二下。二、中央部门预算的内容:
中央部门收入预算来源主要包括上年结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下级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中,财政拨款收入指由中央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不包括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以及年初列入部门预算、执行中由中央部门直接分配给其他部门使用的财政拨款收入。
中央部门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以及其他支出等。●基本支出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等;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三、政府的收支分类
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包括“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
●收入分类: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6类;类、款、项、目四级。
●支出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节能环保等24类;类、款、项三级。
●支出
经济分类: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赠与、债务利息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各级发改委批准项目)、其他资本性支出(非发改委批准项目)等12类;类、款两级。
四、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结转: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按原用途执行;财政拔款结转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之间不得挪用;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执行中确需调整的,需报财政部审批。
●结余:预算已执行完成,或终止不再执行形成的结余;指项目结余;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此前,不得动用;执行中确需安排使用的,需报财政部审批。
考点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二、财政支出的支付方式及其核算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转移支出●财政授权支付: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购买支出、零星支出●核算特点:日常处理;期末处理。
三、公务卡管理制度
四、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对象、模式
1.政府采购资金是指财政性资金。这里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2.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3.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
五、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
●尽量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信息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考点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管理体制: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1.行政单位
●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2.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主管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
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主管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三、国有资产评估、清查:掌握评估、清查的情形。四、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1.中央级行
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处置范围、权限、处置收入、方式、出租出借(5年)
考点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重点是项目支出评价;
●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因素分析法等。
考点五: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重点关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负债三、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四、行政事业单位支出五、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
●重点是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结余分配、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等科目的核算。
考点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目标、原则和组织实施二、行政事业单位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三、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四、行政事业单位业务层面内部控制(一)预算业务控制(二)收支业务控制(三)政府采购业务控制(四)资产控制(五)建设项目控制(六)合同控制
五、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督
篇二:事业单位内控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_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 制度
为了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单位内部财务控制,提高内部 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从事财务管理的人员应遵纪守法、敬业爱岗、依法办事、保守秘密、 搞好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条各单位选配财务人员时,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严格 考察,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以及曾因经济问题受到撤销行政职务以 上(含撤销)处分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会计和出纳岗位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随时掌握财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 及时调离财务工作岗位.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和出纳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 构中担任出纳人员.
第五条各单位内部具体管理资金账户的机构应分别设立会计、出纳、稽核岗 位,并明确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会计、出纳、稽核业务应相互制约.出纳人员办理资金账户的收付款 业务,必须由会计人员制单,按职能和权限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未 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调度银行账户资金,也不得将未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批准的付款票据留存抵库,无拨款依据不得拨付资金.稽核人员应对资金的收、付 业务进行定期审核,并在会计凭证上签字.
第七条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 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的文件.银行预留印鉴应为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本单位负责人 名章、出纳人员名章.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办理定存或其他形式存款.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 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定期轮岗规定落
实到位. (一)担任出纳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
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和对账工作. (二)单位实行印鉴与票据(支票)分管制度.设立印鉴保管登记簿,银行预留
印鉴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由保管人员签名登记.分管印鉴或票据(支票)的财务 人员外出时,应将印鉴或票据(支票)移交给单位领导指定的人员暂时分管,严禁 印鉴和票据(支票)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 或代盖.
(三)出纳登记财务收支业务的出纳账,应单独设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并采用三栏式的定本式账页,严格实行一年一本出纳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代替 日记账,也不得按会计账簿上的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额抄录,必须根据每日发 生的会计凭证逐笔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对采用会计电算化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 行存款日记账的,也必须根据每日发生的会计凭证逐笔序时登记,年末将采用会 计电算化登记的账页打印并按定本式出纳日记账的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同时按规 定备份磁盘文档.
出纳账簿由封面、扉页、账页组成.启用表应注明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 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出纳员名章和单位公章.
(四)出纳员登记出纳账簿,要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摘要、金额及其他 有关资料一一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字迹工整,摘要清楚,登记及时.登记完毕, 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五)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一账页的第一行写承前页;每一页 的最后一行写过次页.每月登记完后,要在下行写本月合计,在本月合计下行写本 年累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没有余额的在借或贷 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标 q 表示.
(六)按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 行签字或盖章手续,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 计人员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 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
项应当及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货币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如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设置情况;是否存在 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 情形以及其他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情形;
对以前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是否及时进行整改;与货币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一条单位应设立支票和其他票据领用簿,购买支票或其他票据,按编号 登记;领用支票或其他票据,应由领用人在领用簿上签名.对作废支票应及时收回, 并在支票领用簿上准确登记作废支票的号码.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按复核无误的收付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凭证所列金额收 付现金时,应在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出纳人员付款时,报销人或收款人必 须在付款凭证、支票存根及有关凭证上签字.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应经常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每月应对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日记账进行抽查,并有文字 记录.每月终了,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必须共同核对会计账簿与出纳账簿的银行 存款和现金账目,共同清点现金实物量,编制现金盘点表,经会计主管人员签字认 可后,将签字盘点表装订在当月会计凭证中备查.对盘亏或盘盈的货币资金要查 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银行存款余额核对情况月报制度》和《银行账户管理情 况报告制度》.每月末,会计、出纳人员在核对自己所管银行账户余额无误的基础 上,认真填制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核对表,向本单位领导和监督机构汇报货币资金 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因暂离岗位需作临时性交接时,应编制交接表,由主管会 计监交;因工作调离本单位(或本机构)办理交接时,应编制交接表,一式四份,由 本单位内部监督机构参与监交.交接记录应由有关各方签名,并作为会计档案保 管.
第十六条每年终,出纳人员应将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移交表、 现金盘点表、支票领用簿等资料整理造册,交会计人员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保管.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收入来源和管
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八条各项收入应当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 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业务部门应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交存财会部门备 案,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 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责任.
第十九条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职能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 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 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 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程序和责任制度.财政票据等各类票据 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 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 不得拆本使用.每位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 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 据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收入管理的薄弱环节,如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和冲减支出的交易或事 项是否真实;挂账多年的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进行追缴,确实无法追缴的,是否按照 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已核销的应收款项是否按照账销、案存、权在的要求,保 留继续追缴权利,明确责任人追缴义务;与收入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 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的类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 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 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 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重大支出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支出限额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 况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付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重点 审核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国库集中 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据应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员签字 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单 据凭证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 的支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使用公务卡(加油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 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业务的实质内容及时登 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经济合同和专项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财会部门 备案. 第二十四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如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挪用预算资金向无预算项目支付资 金或用于对外投资的情形;是否存在采用虚假或不实事项套取资金的情形;是否 存在违规向其他单位划转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将本单位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的 情形;预付款项的转回或冲销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协同第三方套取资金的 情形;与支出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凡不遵守本制度规定造成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有关 领导的责任,财政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查处,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单位内部财务控 制,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制度.
第一条从事财务管理的人员应遵纪守法、敬业爱岗、依法办事、 保守秘密、搞好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条各单位选配财务人员时,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 行全面严格考察,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以及曾因经济 问题受到撤销行政职务以上(含撤销)处分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会 计和出纳岗位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随时掌握财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法纪观念淡薄 的人员,要及时调离财务工作岗位.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 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人员.
第五条各单位内部具体管理资金账户的机构应分别设立会计、出 纳、稽核岗位,并明确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会计、出纳、稽核业务应相互制约.出纳人员办理资金账 户的收付款业务,必须由会计人员制单,按职能和权限报经相关领导 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调度银行账户 资金,也不得将未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的付款票据留存抵库,无 拨款依据不得拨付资金.稽核人员应对资金的收、付业务进行定期审 核,并在会计凭证上签字.
第七条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 或财政部门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的文件.银行预留印鉴应为本单位财务 专用章、本单位负责人名章、出纳人员名章.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 办理定存或其他形式存款.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 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 分离和定期轮岗规定落实到位.
(一)担任出纳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出纳不得兼任稽 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 记和对账工作.
(二)单位实行印鉴与票据(支票)分管制度.设立印鉴保管登记 簿,银行预留印鉴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由保管人员签名登记.分管印 鉴或票据(支票)的财务人员外出时,应将印鉴或票据(支票)移交给单 位领导指定的人员暂时分管,严禁印鉴和票据(支票)由同一人保管. 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
(三)出纳登记财务收支业务的出纳账,应单独设立现金和银行 存款日记账,并采用三栏式的定本式账页,严格实行一年一本出纳账. 不得用银行对账单代替日记账,也不得按会计账簿上的现金、银行存 款科目发生额抄录,必须根据每日发生的会计凭证逐笔登记,每日结 出余额.对采用会计电算化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也 必须根据每日发生的会计凭证逐笔序时登记,年末将采用会计电算化 登记的账页打印并按定本式出纳日记账的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同时按 规定备份磁盘文档.
出纳账簿由封面、扉页、账页组成.启用表应注明启用日期、账 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出 纳员名章和单位公章.
(四)出纳员登记出纳账簿,要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摘要、 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一一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字迹工整,摘要清 楚,登记及时.登记完毕,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五)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一账页的第一行写“承 前页”;每一页的最后一行写“过次页”.每月登记完后,要在下行 写“本月合计”,在“本月合计”下行写“本年累计”.现金日记账 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没有余额的在“借”或“贷” 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标“——q——”表示.
(六)按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 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 手续并进行登记.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 金业务的会计人员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 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
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 报告.
第十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货币资金管理的薄 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 位设置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形;是否存 在违规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情形以及其他违反《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情形;对以前检查中 发现的违规情况,是否及时进行整改;与货币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一条单位应设立支票和其他票据领用簿,购买支票或其他票 据,按编号登记;领用支票或其他票据,应由领用人在领用簿上签名. 对作废支票应及时收回,并在支票领用簿上准确登记作废支票的号码.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按复核无误的收付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凭证 所列金额收付现金时,应在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出 纳人员付款时,报销人或收款人必须在付款凭证、支票存根及有关凭 证上签字.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应经常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会计机构负 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每月应对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日 记账进行抽查,并有文字记录.每月终了,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必须共 同核对会计账簿与出纳账簿的银行存款和现金账目,共同清点现金实 物量,编制现金盘点表,经会计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将签字盘点表装 订在当月会计凭证中备查.对盘亏或盘盈的货币资金要查明原因,按 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银行存款余额核对情况月报制度》和《银行 账户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每月末,会计、出纳人员在核对自己所管
银行账户余额无误的基础上,认真填制“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核对表”, 向本单位领导和监督机构汇报货币资金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因暂离岗位需作临时性交接时,应编制交接表, 由主管会计监交;因工作调离本单位(或本机构)办理交接时,应编制 交接表,一式四份,由本单位内部监督机构参与监交.交接记录应由有 关各方签名,并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十六条每年终,出纳人员应将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 员移交表、现金盘点表、支票领用簿等资料整理造册,交会计人员按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收 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 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八条各项收入应当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 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 金库”.
业务部门应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交存财 会部门备案,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 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 确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责任.
第十九条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职能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 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非税 收入有关的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及时全面 掌握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程序和责任制度.财政票据 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 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每位负责保管票据 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 扩大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收入管理的薄 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 和冲减支出的交易或事项是否真实;挂账多年的应收款项是否及时 进行追缴,确实无法追缴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已核销 的应收款项是否按照“账销、案存、权在”的要求,保留继续追缴权 利,明确责任人追缴义务;与收入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 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 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的类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 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 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 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 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 批.
重大支出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支出限额应根据本 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付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 有要素.重点审核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 全,以及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据应附明细清单,并由经 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 并附审批依据,确保单据凭证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手续.签发的支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使用公务卡(加油卡)结算的, 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业务的实质 内容及时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经济合同和专项报告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交存财会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支出管理的薄 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挪用预算资 金向无预算项目支付资金或用于对外投资的情形;是否存在采用虚 假或不实事项套取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向其他单位划转资金 的情形;是否存在将本单位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的情形;预付款项
的转回或冲销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协同第三方套取资金的情形;
与支出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凡不遵守本制度规定造成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财政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 以查处,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为了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单位内部财务控制,提高内部 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从事财务管理的人员应遵纪守法、敬业爱岗、依法办事、保守秘密、 搞好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条各单位选配财务人员时,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严格 考察,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以及曾因经济问题受到撤销行政职务以 上(含撤销)处分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会计和出纳岗位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随时掌握财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 时调离财务工作岗位.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和出纳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 中担任出纳人员.
第五条各单位内部具体管理资金账户的机构应分别设立会计、出纳、稽核岗 位,并明确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会计、出纳、稽核业务应相互制约.出纳人员办理资金账户的收付款业 务,必须由会计人员制单,按职能和权限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未经 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调度银行账户资金,也不得将未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 准的付款票据留存抵库,无拨款依据不得拨付资金.稽核人员应对资金的收、付业 务进行定期审核,并在会计凭证上签字.
第七条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 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的文件.银行预留印鉴应为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本单位负责人名 章、出纳人员名章.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办理定存或其他形式存款.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 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定期轮岗规定落实 到位.
(一)担任出纳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和对账工作.
(二)单位实行印鉴与票据(支票)分管制度.设立印鉴保管登记簿,银行预留
印鉴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由保管人员签名登记.分管印鉴或票据(支票)的财务人 员外出时,应将印鉴或票据(支票)移交给单位领导指定的人员暂时分管,严禁印鉴 和票据(支票)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 盖.
(三)出纳登记财务收支业务的出纳账,应单独设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并采用三栏式的定本式账页,严格实行一年一本出纳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代替日 记账,也不得按会计账簿上的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额抄录,必须根据每日发生 的会计凭证逐笔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对采用会计电算化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 款日记账的,也必须根据每日发生的会计凭证逐笔序时登记,年末将采用会计电算 化登记的账页打印并按定本式出纳日记账的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同时按规定备份 磁盘文档.
出纳账簿由封面、扉页、账页组成.启用表应注明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 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出纳员名章和单位公章.
(四)出纳员登记出纳账簿,要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摘要、金额及其他有 关资料一一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字迹工整,摘要清楚,登记及时.登记完毕,要 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五)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一账页的第一行写“承前页”;每一 页的最后一行写“过次页”.每月登记完后,要在下行写“本月合计”,在“本月合 计”下行写“本年累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没有 余额的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标“——q——”表示.
(六)按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 签字或盖章手续,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 计人员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 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
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 报告. 第十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货币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 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
位设置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形;是否存 在违规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情形以及其他违反《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情形;对以前检查中 发现的违规情况,是否及时进行整改;与货币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单位应设立支票和其他票据领用簿,购买支票或其他票据,按编号登 记;领用支票或其他票据,应由领用人在领用簿上签名.对作废支票应及时收回, 并在支票领用簿上准确登记作废支票的号码.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按复核无误的收付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凭证所列金额收 付现金时,应在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出 纳人员付款时,报销人或收款人必须在付款凭证、支票存根及有关凭证上签 字.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应经常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每月应对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日 记账进行抽查,并有文字记录.每月终了,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必须共同核对 会计账簿与出纳账簿的银行存款和现金账目,共同清点现金实物量,编制现金盘点 表,经会计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将签字盘点表装订在当月会计凭证中备查.对盘 亏或盘盈的货币资金要查明原因,按 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银行存款余额核对情况月报制度》和《银行账户管理情 况报告制度》.每月末,会计、出纳人员在核对自己所管 银行账户余额无误的基础上,认真填制“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核对表”,向本单 位领导和监督机构汇报货币资金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因暂离岗位需作临时性交接时,应编制交接表,由主管会计 监交;因工作调离本单位(或本机构)办理交接时,应编制 交接表,一式四份,由本单位内部监督机构参与监交.交接记录应由有 关各方签名,并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十六条每年终,出纳人员应将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 员移交表、现金盘点表、支票领用簿等资料整理造册,交会计人员按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收 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 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八条各项收入应当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 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 金库”. 业务部门应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交存财会部门备案, 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 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 确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责任. 第十九条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职能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 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 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程序和责任制度.财政票据等各类票据 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 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 拆本使用.每位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 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 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收入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 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和冲减支出的交易或事项 是否真实;挂账多年的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进行追缴,确实无法追缴的,是否按照规 定程序报批后处理;已核销的应收款项是否按照“账销、案存、权在”的要求, 保留继续追缴权利,明确责任人追缴义务;与收入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 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
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的类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内部审
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 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 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重大支出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支出限额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 况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付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重点 审核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国库集中 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据应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 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单据凭 证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 支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使用公务卡(加油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 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业务的实质内容及时登记 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经济合同和专项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财会部门备 案.
第二十四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 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挪用预算资金向无预算项目支付资金 或用于对外投资的情形;是否存在采用虚假或不实事项套取资金的情形;是否存 在违规向其他单位划转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将本单位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的情 形;预付款项
的转回或冲销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协同第三方套取资金的情形;与支出 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凡不遵守本制度规定造成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财政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 以查处,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
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 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 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 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 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 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 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 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 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 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 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领导担 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 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 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 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 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 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 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 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 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 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 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 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
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 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 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 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 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 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 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 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 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 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 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 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 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 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 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 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 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 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 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 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 更。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 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 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 计等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 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 能力。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 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 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 完整。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
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 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 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 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 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 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 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 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 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 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 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 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 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 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 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 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 理机制。
第二节收入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 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 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 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 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 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 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 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 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 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 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 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 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条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 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 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11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 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 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 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 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 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 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 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 研究决定。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 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节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 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 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 分离。
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 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 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 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 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
12
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 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 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 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 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 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 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 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 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 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资产控制 第四十条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 用。
第四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 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 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 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 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 手续。
第四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 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13
第四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 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 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 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 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 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 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 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 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 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 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 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 分离。
(二)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 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 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节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 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
14
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
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 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 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九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 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 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 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 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 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支付资金。
第五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 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条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 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 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六节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15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 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 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 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 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 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 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 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八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 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 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 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 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 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 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章评价与监督 第六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 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 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16
第六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 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 频率。
第六十三条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 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国务院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 进行审计时,应当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揭示相关内部控 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 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 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 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 善归档保管。
3、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 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采取 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 情况下进行。
5、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 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
17
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 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6、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 保管工作。
7、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
8、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 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 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18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 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 号), 现制定“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德市所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 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 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 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 确数据. 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单位)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财务公开,接受 社会监督。
第四条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 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 防挪用、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 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 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 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 5 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 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 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 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印章的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 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条 预借款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 签,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 等相关资料。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
2、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提出借款数额,借款数额限定在 外出、参会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之内.除会务资料费外,省内出差,一般情况下每次每人借款不 超过 元;省外出差,每人每次不超过元。集体出差的,一般每次借款不超过 元。
3、借用现金应在 1 个月内报销结账。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务机构出具书面 说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务机构通知其所在科室(单 位),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4、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 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 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 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 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 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 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 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报销。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 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七条 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必须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会 议审批等规定。
2、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会议培训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夜餐费、医药费、会标桌签通行证制作费、 旗帜鲜花租用费等。
3、会议培训费开支标准.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协 议价执行。
4、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会前必须填报《承德市会议培训审批单》,细 化开支预算,并按程序核批。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培训预算和举办地点安 排,对超过预算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财务一律不予支 付.
5、会议培训费采取一会一结的办法,有关科室(单位)应于会议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培训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 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会议通 知原件和会议安排等资料。
第八条 差旅费管理制度
1、职工因公出差前要填写出差任务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作为 借款和报销的依据,并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报销差旅费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2、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按照《承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领导批准方 可乘坐飞机。
4、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在途实际天数核领。在出差地工作期间,无接待单位 的,凭出差地就餐发票在规定标准内核领伙食补助。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凭接待单位 开具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标准内核领伙食补助;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发伙食补助。
5、工作人员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差旅费,要附举办单位的正式会议培训通知或主管领导同 意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的批示;领取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帮助工作等期间的城市间交通 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要提供领导批示件,并经人事教育机构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6、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7、因公出国(境)经费须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出访任务要与经费性质一致。确因工作需 要必须发生的计划外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经费来源,且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 关外事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8、需要预拨出国(境)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文件:组团单位出国任务通知书、国外邀请函、 活动日程安排、费用预算明细、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交款通知和局领导批示件。以上 手续齐全后,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预付款。不需预付款的,在报销时提供上述文件.回国后应凭 正式票据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九条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财务收支原则上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额度各单位可以自定,但对于重大支 出事项,必须履行集体审批制度。
2、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证执行。
3、在单位经费预算内的单项经费支出数额在 元以内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的报分 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审批。专项经费按相关项目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4、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并签字—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财务 机构负责人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000 元以上开支(差旅费除外)>—财务报销。
第十条 财务分析制度 1、财务部门每季度对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财务管理情 况进行分析。
2、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总支出 的比重、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等。
3、财务分析的方法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4、财务分析要形成书面报告。财务分析的编写要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数 字运用恰当、准确,观点与材料相统一;文字精练、准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国家统一所 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财务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资 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帐卡相符、帐证相符、账 账相符。单位内各科室(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全面
负责本科室(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填制“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机构.
2、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 在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 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科 室(单位)所需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 的原则进行配置。购置固定资产首先填制“因定资产购置申请表”交财务机构,金额在 500 元 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500 元以上的由主管局长或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使用财政性 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实行政府采购。
3、固定资产的调拨:是指单位内部有偿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包括机关与各事业单位之 间调拨),要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章,经领导审批 后,交财务机构一份,双方单位各存一份,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4、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 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 置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承市政【2005】140 号)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对擅自处置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 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存量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资产出 租、出借,严格按照《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批;未经
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擅自出租、出借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6、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 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按规定编报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 汇总、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部门预算。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反国 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机构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清查.对清查中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根据《承 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理。
8、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调拨单、 原始发票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
第三章 收费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 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 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单位(指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经营服务 收入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与非税收入有关而暂时收取的款项(含暂扣款、保证金、押金等) 也要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部门凡有收费业务的科室(单位),要严格 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 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 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票据由财务机构负责到相应的财政部门领取,实行限量发放,验旧领新制度。有 收费业务的科室(单位)要由专人负责购领、保管票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财务机构核验, 按期限上缴收入。用票单位应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 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 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 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 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 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个别用量大 的票据存根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 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准后 销毁。
第十五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机构负责使用,各科室(单位)因业务需要, 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 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使用。领用新票据前,各科室(单位)先将旧 票据上缴财务机构,待财务机构到财政部门核销旧票据后,再领取新票据.
第十六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单位和收、罚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 “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单位购领尚未使用的已取消收、罚项目的票据,由单位 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批准后销毁。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 据购领证”。
第四章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制度 1、负责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本级及本部门的计财工作,监督本系统严格执行《会 计法》、《预算法》、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2、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本级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理 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3、切实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对 违背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违背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 绝受理。
4、定期分析本级和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情况,认真考核 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组织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
6、审查本单位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
7、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督促完成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审计、统计、物 价、税务等部门交办的财务、统计等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处室涉及计财方面的有关事 项。
8、负责本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参与研究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作用和调配。
9、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
10、与本单位负责人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八条 总账会计岗位职责制度
1、根据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或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月分经费收支计划,及时、准确 地组织和供应资金。
2、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区分资金渠道,认真做好各类资金以及各 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坚持做到 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3、严格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 算的执行情况,保证各单位按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定期考核各类资金使用效果,及时 向领导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意见和建议。
4、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督。通过对各户记账凭证和原始 凭证的逐笔审核,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定期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建立 健全资产档案,按规定及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财产物资的添置、计价、调 拨、变卖、报损、报废等事宜。及时清理和结算本局各类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各种上交款项。
5、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级、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 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 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各种会计资料.
7、做好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出纳岗位职责制度
1、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 批程序和经费报销程序。
2、熟练使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准确及时支付各项费用. 3、熟练使用市财政非税系统,准确开具非税票据,并记录、核对已上缴财政和各项收入, 及时拨回暂存款等资金。
4、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 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 5、根据合规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坚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 款日记账。
6、严格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 现金余额。
7、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算追究其责任。
8、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领用空白收据和银行支 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办理领取和注销手续。
9、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 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10、承办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稽核员岗位职责制度
1、协助审查本级及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计划。
2、负责逐笔复核本单位各户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对复核签署的一切凭证负责. 3、定期抽查各户账簿记录。
4、复核各种会计报表,并对复核的报表负责。
5、承办财务检查和财务监督的相关工作。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章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总账会计科目和明 细账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取得或填制、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第二十三条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启用、登记总分类账、明细分类 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对账、结 账、错账更正。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 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 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六章、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 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 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部门,从事该 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 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 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 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 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 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八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人员对 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条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第三十一条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
第三十二条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单 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 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 阅手续;
4、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簿,将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 清楚;
5、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划、标记、拆散原卷,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 或复印原件(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
6、借出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第三十四条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凭证、报表、帐簿、会计电算化数据备份的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 1、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 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2、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
3、计算机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
4、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
第三十六条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1、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授权操作会计软件;
2、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3、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时间、内容、故障 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会计电算化软、硬件和数据管理制度 1、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 介质存放的数据保存双备份;
2、对正在使用会计软件的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性 和安全性,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
3、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 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2、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专人管理;
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对会计档案双备份的应存 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复制,防止由磁性介质损坏而 使会计档案丢失;
5、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对任何 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软盘等行为,都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6、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以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硬盘、计算机设 备、光盘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
7、借阅会计资料,应当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介质上的 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防止感染病毒。
第七章 往来款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是行政事业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和 本单位个人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的款项.单位往来款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暂付款、暂存款、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四十条健全应收账款台账制度、催收责任制度、年度清查制度、坏账核销制度等,进 一步规范往来账款核算行为。建立债权债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督促财务及相关人员及时清理 往来款项。
第四十一条对各单位往来款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查清各种往来款的性质、类型及 形成的原因,并针对不同情况,分清责任,强化措施,依法清收,依法处理相关账务。
第八章 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收入的管理
1、各项收入中国家规定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要专款专用.收入与支出有对应的,要划 清界限,避免相互挤占、挪用。
2、其他收入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先收后支、量人支出、自求平衡、略有 结余"的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依据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其他收入年度预算,纳 入本单位的收入预算,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其他收入要及时入账,统一纳入财务机构的财 务管理,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置帐外帐,公款私存。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
1、财政补助收入的管理.财务机构汇总各科室(单位)上报的季度月份用款计划,分“款”、 “项”来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务机构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拨款,并结合 事业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余存情况来拨款。
2、拨入专款的管理。要按照专款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财务机构在收到专款时分别设 置账户,并单独组织会计核算。要按照拨款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拨入款的使用情况和事业 成果情况的报告,项目完成后专项办理报账手续,余款按照拨款单位的要求处理。
3、事业收入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擅自设立收费 项目,自己确定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缴纳税款;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取得的收入及时入账.
4、各项收入都要统一纳入财务机构管理。各相关的科室(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帐 外帐,私设“小金库"。
第九章 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支出的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开展的必须开 支。
2、加强经费项目使用情况分析,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 控制。
3、严格专项支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单独设帐、专门核算,及时监督资金支出、结 算等情况。
4、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监督控制制度,依据经批准的预算和相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支出。
5、有计划并结合实际业务进展安排资金使用,既要节约开支,又要讲求支出实效。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支出的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事业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2、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在各项事业支出之间保持合理的支出结构,要控制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公用经费支 出,促进事业活动的不断发展。
4、划清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一是达到基本建设额度的支出,报请相关部门从 基建投资中安排,不得挤占事业经费;二是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由单位负担;三是不得 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四是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不得计入本单位的事业支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承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 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 号), 现制定“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德市所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 工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 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 准确数据。
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单位)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 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财务公开,接 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 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 用、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 的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 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 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 5 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 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 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 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印章的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 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条 预借款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 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 相关资料。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 2、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提出借款数额,借款数额限定在 外出、参会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之内.除会务资料费外,省内出差,一般情况下每次每人借款不 超过 元;省外出差,每人每次不超过元。集体出差的,一般每次借款不超过 元。
3、借用现金应在 1 个月内报销结账。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务机构出具书面说 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务机构通知其所在科室(单位), 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4、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 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 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 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 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 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 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 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报销.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 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七条 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必须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会 议审批等规定。
2、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会议培训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夜餐费、医药费、会标桌签通行证制作费、 旗帜鲜花租用费等。
3、会议培训费开支标准。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 协议价执行。
4、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会前必须填报《承德市会议培训审批单》,细 化开支预算,并按程序核批。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培训预算和举办地点安 排,对超过预算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财务一律不予支 付。
5、会议培训费采取一会一结的办法,有关科室(单位)应于会议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培训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 所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会议 通知原件和会议安排等资料。
第八条 差旅费管理制度
1、职工因公出差前要填写出差任务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作为 借款和报销的依据,并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报销差旅费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2、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按照《承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领导批准方 可乘坐飞机。
4、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在途实际天数核领。在出差地工作期间,无接待单位 的,凭出差地就餐发票在规定标准内核领伙食补助。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凭接待单位 开具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标准内核领伙食补助;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发伙食补助。
5、工作人员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差旅费,要附举办单位的正式会议培训通知或主管领导同 意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的批示;领取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帮助工作等期间的城市间交通 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要提供领导批示件,并经人事教育机构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6、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7、因公出国(境)经费须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出访任务要与经费性质一致。确因工作需 要必须发生的计划外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经费来源,且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 外事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8、需要预拨出国(境)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文件:组团单位出国任务通知书、国外邀请函、 活动日程安排、费用预算明细、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交款通知和局领导批示件.以上手 续齐全后,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预付款。不需预付款的,在报销时提供上述文件。回国后应凭 正式票据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九条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财务收支原则上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额度各单位可以自定,但对于重大支出 事项,必须履行集体审批制度。
2、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证执行。
3、在单位经费预算内的单项经费支出数额在 元以内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的报分 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审批.专项经费按相关项目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4、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并签字-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财务 机构负责人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000 元以上开支(差旅费除外)>—财务报销。
第十条 财务分析制度 1、财务部门每季度对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财务管理情 况进行分析。
2、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总支出 的比重、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等。
3、财务分析的方法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4、财务分析要形成书面报告.财务分析的编写要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数字 运用恰当、准确,观点与材料相统一;文字精练、准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国家统一所 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财务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资 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帐卡相符、帐证相符、账 账相符。单位内各科室(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全面
负责本科室(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填制“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机构。
2、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 在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 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科室 (单位)所需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 原则进行配置。购置固定资产首先填制“因定资产购置申请表”交财务机构,金额在 500 元 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500 元以上的由主管局长或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使用财政性 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实行政府采购。
3、固定资产的调拨:是指单位内部有偿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包括机关与各事业单位之 间调拨),要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章,经领导审批 后,交财务机构一份,双方单位各存一份,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4、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 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处置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承市政【2005】 140 号)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对擅自处置的,依据《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 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存量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资产 出租、出借,严格按照《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擅自出租、出借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 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按规定编报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 核汇总、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部门预算。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反 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机构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清查。对清查中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根据《承 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理。
8、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调拨单、 原始发票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
第三章 收费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 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 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单位(指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经营服 务收入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与非税收入有关而暂时收取的款项(含暂扣款、保证金、押金等) 也要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部门凡有收费业务的科室(单位),要严格 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 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 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票据由财务机构负责到相应的财政部门领取,实行限量发放,验旧领新制度. 有收费业务的科室(单位)要由专人负责购领、保管票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财务机构核验, 按期限上缴收入。用票单位应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 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 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 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 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 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个别用 量大的票据存根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 核准后销毁。
第十五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机构负责使用,各科室(单位)因业务需要, 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 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使用。领用新票据前,各科室(单位)先将 旧票据上缴财务机构,待财务机构到财政部门核销旧票据后,再领取新票据。
第十六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单位和收、罚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 “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单位购领尚未使用的已取消收、罚项目的票据,由单位负 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批准后销毁。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 据购领证”。
第四章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制度 1、负责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本级及本部门的计财工作,监督本系统严格执行《会 计法》、《预算法》、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2、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本级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 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3、切实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对 违背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违背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 受理。
4、定期分析本级和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情况,认真考核 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组织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
6、审查本单位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
7、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督促完成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审计、统计、物 价、税务等部门交办的财务、统计等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处室涉及计财方面的有关事 项。
8、负责本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参与研究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作用和调配。
9、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
10、与本单位负责人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八条 总账会计岗位职责制度
1、根据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或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月分经费收支计划,及时、准确 地组织和供应资金。
2、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区分资金渠道,认真做好各类资金以及 各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坚持做 到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3、严格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 算的执行情况,保证各单位按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定期考核各类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 领导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意见和建议。
4、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督。通过对各户记账凭证和原始 凭证的逐笔审核,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定期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建立 健全资产档案,按规定及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财产物资的添置、计价、调 拨、变卖、报损、报废等事宜。及时清理和结算本局各类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各种上交款项。
5、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级、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 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 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各种会计资料。
7、做好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出纳岗位职责制度
1、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批 程序和经费报销程序.
2、熟练使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准确及时支付各项费用. 3、熟练使用市财政非税系统,准确开具非税票据,并记录、核对已上缴财政和各项收入, 及时拨回暂存款等资金. 4、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 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
5、根据合规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坚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 款日记账。
6、严格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 现金余额。
7、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算追究其责任。
8、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领用空白收据和银行支 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办理领取和注销手续. 9、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 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10、承办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稽核员岗位职责制度
1、协助审查本级及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计划。
2、负责逐笔复核本单位各户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对复核签署的一切凭证负责. 3、定期抽查各户账簿记录。
4、复核各种会计报表,并对复核的报表负责. 5、承办财务检查和财务监督的相关工作。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章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总账会计科目和明 细账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取得或填制、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第二十三条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启用、登记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 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对账、结账、 错账更正.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 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 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六章、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 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 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部门,从事该 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 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 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 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 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 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八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人员 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条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第三十一条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 第三十二条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单 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 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 阅手续;
4、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簿,将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 清楚;
5、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划、标记、拆散原卷,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 或复印原件(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
6、借出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第三十四条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凭证、报表、帐簿、会计电算化数据备份的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 1、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 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2、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
3、计算机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
4、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 第三十六条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1、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授权操作会计软件;
2、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3、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时间、内容、故障 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会计电算化软、硬件和数据管理制度 1、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 介质存放的数据保存双备份;
2、对正在使用会计软件的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性 和安全性,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
3、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 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2、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专人管理;
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对会计档案双备份的应存 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复制,防止由磁性介质损坏而使 会计档案丢失;
5、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对任何 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软盘等行为,都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6、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以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硬盘、计算机设 备、光盘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
7、借阅会计资料,应当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介质上的 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防止感染病毒。
第七章 往来款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是行政事业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和 本单位个人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的款项。单位往来款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暂付款、暂存款、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四十条 健全应收账款台账制度、催收责任制度、年度清查制度、坏账核销制度等, 进一步规范往来账款核算行为。建立债权债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督促财务及相关人员及时清 理往来款项。
第四十一条对各单位往来款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查清各种往来款的性质、类型及 形成的原因,并针对不同情况,分清责任,强化措施,依法清收,依法处理相关账务。
第八章 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收入的管理
1、各项收入中国家规定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要专款专用.收入与支出有对应的,要划 清界限,避免相互挤占、挪用.
2、其他收入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先收后支、量人支出、自求平衡、略有 结余"的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依据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其他收入年度预算,纳 入本单位的收入预算,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其他收入要及时入账,统一纳入财务机构的财务 管理,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置帐外帐,公款私存.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
1、财政补助收入的管理.财务机构汇总各科室(单位)上报的季度月份用款计划,分“款”、 “项”来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务机构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拨款,并结 合事业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余存情况来拨款。
2、拨入专款的管理。要按照专款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财务机构在收到专款时分别设 置账户,并单独组织会计核算。要按照拨款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拨入款的使用情况和事业成 果情况的报告,项目完成后专项办理报账手续,余款按照拨款单位的要求处理。
3、事业收入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擅自设立收 费项目,自己确定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缴纳税款;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取得的收入及时入账。
4、各项收入都要统一纳入财务机构管理。各相关的科室(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帐 外帐,私设“小金库”。
第九章 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支出的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开展的必须开 支。
2、加强经费项目使用情况分析,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 控制.
3、严格专项支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单独设帐、专门核算,及时监督资金支出、结算 等情况.
4、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监督控制制度,依据经批准的预算和相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支出. 5、有计划并结合实际业务进展安排资金使用,既要节约开支,又要讲求支出实效。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支出的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事业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2、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在各项事业支出之间保持合理的支出结构,要控制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公用经费支 出,促进事业活动的不断发展。
4、划清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一是达到基本建设额度的支出,报请相关部门从 基建投资中安排,不得挤占事业经费;二是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由单位负担;三是不得将 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四是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不得计入本单位的事业支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承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 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 号), 现制定“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德市所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 工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 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 准确数据。
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单位)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 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财务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 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 防挪用、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 个人的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 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 其他支出。
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 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 5 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 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 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 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印章的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 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条 预借款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 审签,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 通知等相关资料。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
2、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提出借款数额,借款数额限定在 外出、参会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之内。除会务资料费外,省内出差,一般情况下每次每人借款 不超过 元;省外出差,每人每次不超过元。集体出差的,一般每次借款不超过 元。
3、借用现金应在 1 个月内报销结账。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务机构出具书面 说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务机构通知其所在科室(单 位),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4、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 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 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 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 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 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 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 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 凭证报销。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 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七条 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必须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会 议审批等规定。
2、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会议培训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夜餐费、医药费、会标桌签通行证制作费、 旗帜鲜花租用费等。
3、会议培训费开支标准。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 协议价执行。
4、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会前必须填报《承德市会议培训审批单》,细 化开支预算,并按程序核批。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培训预算和举办地点 安排,对超过预算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财务一律不予 支付。
word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管理制度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行,提 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 号),现制定“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 控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德市所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 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 1 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 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 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word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 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 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 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单位)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 和呈报工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财务 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2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 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 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 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 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 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word
4、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 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 5 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 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 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的使用要严 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 3 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 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印章的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 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条 预借款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科室(单位) 负责人审签,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 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非公 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
word
2、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提出借款数额,借款 数额限定在外出、参会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之内。除会务资料费外,省内出差,一般 情况下每次每人借款不超过 元;省外出差,每人每次不超过 元。集体出差的,一 般每次借款不超过 元。
3、借用现金应在 1 个月内报销结账。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务机构 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务机构通 知其所在科室(单位),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
4 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4、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单位)负 责人审签、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 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 “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 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 款事由。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 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 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 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 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word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 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5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七条 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必须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 管理和会议审批等规定。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行,提 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 号),现制定“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 控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德市所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 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 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 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 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河北省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 号),现制定“承德市行政事业单 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德市所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 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 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 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 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 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 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组织设计精选!
.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 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单位)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 监督和呈报工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 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 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 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 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组织设计精选!
.
4、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 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 5 万元(以人民币为单 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单位应根据银 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的 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 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印章的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 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条 预借款管理制度
组织设计精选!
.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科室(单 位)负责人审签,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办理借款手续时, 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 员。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
2、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提出借款数额,借 款数额限定在外出、参会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之内。除会务资料费外,省内出差, 一般情况下每次每人借款不超过 元;省外出差,每人每次不超过 元。集体出差 的,一般每次借款不超过 元。
3、借用现金应在 1 个月内报销结账。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务机 构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务机 构通知其所在科室(单位),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 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4、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单位) 负责人审签、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 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 “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
组织设计精选!
.
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 明收款事由。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 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 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 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 办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 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七条 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必须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 定点管理和会议审批等规定。
2、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会议培训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费、伙食 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夜餐费、医药 费、会标桌签通行证制作费、旗帜鲜花租用费等。
3、会议培训费开支标准。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 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的 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 号), 现制定“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德市所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 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 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 准确数据。
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单位)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 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财务公开,接 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 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 用、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 的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 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 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 5 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 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 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 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印章的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 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条 预借款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 审签,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 通知等相关资料。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
2、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提出借款数额,借款数额限定在 外出、参会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之内。除会务资料费外,省内出差,一般情况下每次每人借款不 超过 元;省外出差,每人每次不超过元.集体出差的,一般每次借款不超过 元。
3、借用现金应在 1 个月内报销结账。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务机构出具书面 说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务机构通知其所在科室(单位), 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4、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 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 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 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 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 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 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 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 销。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 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七条 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必须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会 议审批等规定。
2、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会议培训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夜餐费、医药费、会标桌签通行证制作费、 旗帜鲜花租用费等。
3、会议培训费开支标准。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 协议价执行。
4、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会前必须填报《承德市会议培训审批单》,细 化开支预算,并按程序核批。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培训预算和举办地点安 排,对超过预算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财务一律不予支 付。
5、会议培训费采取一会一结的办法,有关科室(单位)应于会议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培训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 所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会议 通知原件和会议安排等资料。
第八条 差旅费管理制度
1、职工因公出差前要填写出差任务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作为借款 和报销的依据,并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报销差旅费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2、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按照《承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领导批准方 可乘坐飞机。
4、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在途实际天数核领。在出差地工作期间,无接待单位 的,凭出差地就餐发票在规定标准内核领伙食补助。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凭接待单 位开具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标准内核领伙食补助;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发伙食补助.
5、工作人员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差旅费,要附举办单位的正式会议培训通知或主管领导同 意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的批示;领取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帮助工作等期间的城市间交通 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要提供领导批示件,并经人事教育机构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6、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7、因公出国(境)经费须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出访任务要与经费性质一致。确因工作需要 必须发生的计划外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经费来源,且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外 事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8、需要预拨出国(境)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文件:组团单位出国任务通知书、国外邀请函、 活动日程安排、费用预算明细、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交款通知和局领导批示件.以上手 续齐全后,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预付款。不需预付款的,在报销时提供上述文件.回国后应凭正式 票据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九条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财务收支原则上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额度各单位可以自定,但对于重大支 出事项,必须履行集体审批制度。
2、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证执行。
3、在单位经费预算内的单项经费支出数额在 元以内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的报分 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审批。专项经费按相关项目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4、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并签字—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财务 机构负责人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000 元以上开支(差旅费除外)>—财务报销。
第十条 财务分析制度 1、财务部门每季度对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财务管理情 况进行分析。
2、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总支出 的比重、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等。
3、财务分析的方法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4、财务分析要形成书面报告.财务分析的编写要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数 字运用恰当、准确,观点与材料相统一;文字精练、准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国家统一所 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财务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 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帐卡相符、帐证相符、 账账相符.单位内各科室(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全面
负责本科室(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填制“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机构。
2、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 在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 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科室 (单位)所需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 则进行配置.购置固定资产首先填制“因定资产购置申请表”交财务机构,金额在 500 元以下 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500 元以上的由主管局长或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实行政府采购。
3、固定资产的调拨:是指单位内部有偿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包括机关与各事业单位之 间调拨),要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章,经领导审批 后,交财务机构一份,双方单位各存一份,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4、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固定 资产要严格按照《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承市政【2005】140 号) 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对擅自处置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 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存量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资产 出租、出借,严格按照《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批;未经
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擅自出租、出借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6、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 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按规定编报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 核汇总、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部门预算。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反 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机构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清查。对清查中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根据《承 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理。
8、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调拨单、 原始发票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
第三章 收费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 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非 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单位(指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经营服务 收入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与非税收入有关而暂时收取的款项(含暂扣款、保证金、押金等) 也要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部门凡有收费业务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 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 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 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票据由财务机构负责到相应的财政部门领取,实行限量发放,验旧领新制度. 有收费业务的科室(单位)要由专人负责购领、保管票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财务机构核 验,按期限上缴收入.用票单位应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 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 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 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 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 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个别用量 大的票据存根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 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准 后销毁。
第十五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机构负责使用,各科室(单位)因业务需要, 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 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使用。领用新票据前,各科室(单位)先将 旧票据上缴财务机构,待财务机构到财政部门核销旧票据后,再领取新票据。
第十六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单位和收、罚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 “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单位购领尚未使用的已取消收、罚项目的票据,由单位 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批准后销毁。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 据购领证”.
第四章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制度 1、负责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本级及本部门的计财工作,监督本系统严格执行《会 计法》、《预算法》、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2、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本级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 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3、切实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对 违背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违背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 受理. 4、定期分析本级和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情况,认真考核 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组织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
6、审查本单位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
7、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督促完成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审计、统计、物 价、税务等部门交办的财务、统计等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处室涉及计财方面的有关事 项。
8、负责本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参与研究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作用和调配。
9、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
10、与本单位负责人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八条 总账会计岗位职责制度
1、根据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或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月分经费收支计划,及时、准确 地组织和供应资金。
2、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区分资金渠道,认真做好各类资金以及 各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坚持做 到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3、严格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 算的执行情况,保证各单位按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定期考核各类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 领导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意见和建议.
4、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督。通过对各户记账凭证和原始 凭证的逐笔审核,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定期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建 立健全资产档案,按规定及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财产物资的添置、计价、 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事宜.及时清理和结算本局各类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各种上交款项。
5、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级、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 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 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各种会计资料。
7、做好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出纳岗位职责制度
1、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 批程序和经费报销程序。
2、熟练使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准确及时支付各项费用. 3、熟练使用市财政非税系统,准确开具非税票据,并记录、核对已上缴财政和各项收入, 及时拨回暂存款等资金。
4、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 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
5、根据合规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坚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 款日记账。
6、严格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现 金余额。
7、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算追究其责任。
8、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领用空白收据和银行支 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办理领取和注销手续。
9、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 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10、承办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稽核员岗位职责制度
1、协助审查本级及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计划。
2、负责逐笔复核本单位各户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对复核签署的一切凭证负责。
3、定期抽查各户账簿记录. 4、复核各种会计报表,并对复核的报表负责。
5、承办财务检查和财务监督的相关工作.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章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总账会计科目和明 细账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取得或填制、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第二十三条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启用、登记总分类账、明细分类 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对账、结账、 错账更正.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 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 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六章、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 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 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部门,从事该项工 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 物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 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 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 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 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八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人员 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条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第三十一条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
第三十二条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单 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 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 阅手续;
4、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簿,将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 清楚; 5、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划、标记、拆散原卷,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 或复印原件(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
6、借出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第三十四条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凭证、报表、帐簿、会计电算化数据备份的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 1、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 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2、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
3、计算机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
4、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
第三十六条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1、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授权操作会计软件;
2、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3、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时间、内容、故障 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会计电算化软、硬件和数据管理制度 1、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 介质存放的数据保存双备份; 2、对正在使用会计软件的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性 和安全性,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
3、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 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2、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专人管理;
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对会计档案双备份的应存 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复制,防止由磁性介质损坏而 使会计档案丢失;
5、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对任何 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软盘等行为,都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6、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以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硬盘、计算机设 备、光盘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
7、借阅会计资料,应当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介质上的会 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防止感染病毒。
第七章 往来款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是行政事业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和 本单位个人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的款项。单位往来款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暂付款、暂存款、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四十条健全应收账款台账制度、催收责任制度、年度清查制度、坏账核销制度等,进 一步规范往来账款核算行为.建立债权债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督促财务及相关人员及时清理往 来款项。
第四十一条对各单位往来款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查清各种往来款的性质、类型及 形成的原因,并针对不同情况,分清责任,强化措施,依法清收,依法处理相关账务.
第八章 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收入的管理
1、各项收入中国家规定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要专款专用。收入与支出有对应的,要 划清界限,避免相互挤占、挪用。
2、其他收入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先收后支、量人支出、自求平衡、略有 结余”的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依据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其他收入年度预算,纳入本 单位的收入预算,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其他收入要及时入账,统一纳入财务机构的财务管理, 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置帐外帐,公款私存.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
1、财政补助收入的管理。财务机构汇总各科室(单位)上报的季度月份用款计划,分“款 "、“项”来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务机构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拨款,并 结合事业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余存情况来拨款。
2、拨入专款的管理。要按照专款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财务机构在收到专款时分别设 置账户,并单独组织会计核算。要按照拨款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拨入款的使用情况和事业 成果情况的报告,项目完成后专项办理报账手续,余款按照拨款单位的要求处理。
3、事业收入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擅自设立收 费项目,自己确定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缴纳税款;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取得的收入及时入账。
4、各项收入都要统一纳入财务机构管理。各相关的科室(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帐 外帐,私设“小金库”。
第九章 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支出的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开展的必须开 支.
2、加强经费项目使用情况分析,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 控制.
3、严格专项支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单独设帐、专门核算,及时监督资金支出、结 算等情况。
4、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监督控制制度,依据经批准的预算和相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支出。
5、有计划并结合实际业务进展安排资金使用,既要节约开支,又要讲求支出实效。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支出的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事业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2、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在各项事业支出之间保持合理的支出结构,要控制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公用经费支 出,促进事业活动的不断发展。
4、划清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一是达到基本建设额度的支出,报请相关部门从 基建投资中安排,不得挤占事业经费;二是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由单位负担;三是不得将 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四是对 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不得计入本单位的事业支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承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留琼范文网 www.bjcnart.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留琼范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