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供大家参考。
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
资格审查 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 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或者在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或退出竞争: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一)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一)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三)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或者注销; (四)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有重大债务纠纷; (八)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九)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十)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一)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 (二)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四)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八)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九)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十)有重大债务纠纷; (十一)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提出回避申请。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执行管理人职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依法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的监督。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注重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并始终贯彻审慎原则,依法办理相关事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 九 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有限公司管理人。
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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