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常识【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常识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训练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训练培训;未经安全生产训练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安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良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提出过批判、检举和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如有发觉事故隐患或其它担心全因素,应马上报告现场安全治理人员或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准时予以处理。
5、作业人员未根据相关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操作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赐予批判,和相应处分;如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6、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需经过特地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7、制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超过六十周岁的老年人。
8、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9、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0、建筑施工企业必需为从事危急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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