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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低保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蒋威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5期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内涵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包括三部分,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其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底层为农村贫困居民日常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该制度从规范性、可操作性的角度,继承、发展并改善了农村特困救助制度,旨在为农村提供人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二、对某市农村低保制度执行情况的调查
(一)农村低保监督机制薄弱
某市民政局颁布了《家庭收入测算办法》,随后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通知》,从政策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农村低保的操作流程,但是其可操作性差,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如:内容调查手段、证明材料内容、档案管理、低保金发放时间和领取方等,规定的随意性较强,许多内容不够全面、准确。《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通知》并没有涉及监督、约束低保审批机关和基层组织的具体内容,只对信息的公正、公开和透明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失真
目前,家庭收入的确定低保对象的唯一标准,但是,未知性、不稳定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是农村家庭收入的主要特点,这为家庭收入的准确核算增加了难度,阻碍了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调查结果表明,除了农业养殖等主导性收入以外、村集体补助金、政府临时性补贴和低保金、亲友资助、务工收入等,都属于农村家庭收入。此外,除上述收入以外,还包括10.5%的其他收入。多样化、不确定性的家庭收入来源,为准确核算家庭收入增添了阻碍。同时,大部分农村家庭以农业收入为主,具有明显的多样性,核算家庭收入的难度和复杂性较高。此外,不稳定和不确定的农村家庭收入,增加了核算的难度。
(三)农村低保执行机构及工作人员效率低
各级民政部门是常德市农村“低保”政策的主要执行机构,然而,在民政局内部,无法实现上下对接和协调组织具体分工。例如:农村“低保”政策,既有由社会救济局监管的民政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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