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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南京公积金4篇

公积金提取南京公积金4篇

公积金提取南京公积金篇1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非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配偶或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6、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调离本市辖区的;

8、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1、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

12、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3、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4、因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5、解体、破产单位职工。

注:

凡经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职工本人及配偶或同一户籍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哈尔滨市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重大疾病包括: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双目失明 、 瘫痪 、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25种。

突发事件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遇有不可预见的事故或者灾难导致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紧急事件。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拥有所有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大修住房是指经当地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鉴定需要大修的危房。

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是指职工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住房贷款。

公积金提取南京公积金篇2

(一)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租赁自住住房的;

5.因风灾、水灾、震灾、火灾、雷电和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失的。

自住住房是指产权归职工所有的自住住房,含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等自住住房。

(二)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退休及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退养和内退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跨省转移住房公积金的;

6.港澳台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

(三)职工家庭购买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该商业性房产的贷款本息。

(四)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公积金提取南京公积金篇3

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杭州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两项纸质材料)。

2、购买二手房(存量房)的:

①房屋转让合同(杭州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

②契税完税凭证(杭州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号可免纸质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

①公有住房出售协议;

②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

①回迁(扩面)协议;

②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公积金提取南京公积金篇4

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下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六)非广州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十一)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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