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智慧城市建设,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XX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县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含楼宇综合布线和链路服务)、各类智慧应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XX、改建、升级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以及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信息咨询服务、系统迁移、系统运维等方面的信息化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管理等。
第三条凡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部门单位,利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国有企业自行投资XX、改建、扩建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亦适用本办法。列入全县智慧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和利用政府资金实施的基建工程中包含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成立县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全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协调解决推进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县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设在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审核、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全县基础性、公共性、跨部门、跨行业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包括电子政务外网等全县智慧城市共享基础平台、政务信息整合共享交换平台,以及政务服务、协同办公、网站集群、视频会议等通用应用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
县财政局负责对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项目联合评审、项目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XX县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负责承担全县智慧城市项目的运行维护,并通过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为各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归集、交换和共享服务。
第五条全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由县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包括所有政务APP和网络建设),所有自行实施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预算。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按照我县智慧城市顶层规划设计,由智慧城市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每年10月底前,各部门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向县智慧办提交本单位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和初步建设方案,并填报《XX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依托县大数据中心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增独立机房、指挥大屏和大型网络设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网络、服务器、机房等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应用系统,应当按照“增量先行、分类梳理、逐步迁移”的原则,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县大数据中心平台统一维护管理。
(二)项目评审。计划申报截止后,由县智慧办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及时对各单位申报项目的必要性、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项目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我县智慧城市顶层设计规划要求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
(2)是否纳入智慧城市统筹建设;
(3)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
是否存在重复建设;
(4)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5)是否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6)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是否合理。
评审意见经专家和相关部门会商后,形成下一年度县级部门建设项目计划初步方案报县政府。
(三)项目实施。县级部门建设项目计划初步方案经县 政府研究同意后,以政府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违反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的单位申报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一概不得实施;
凡不支持县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平台建设,不按规定向平台提供信息以及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得实施。
第七条县级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具体采购方式由县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领导组会议决定。
第八条县智慧办应当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及相关技术支撑单位等,对在建的智慧城市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县智慧办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需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验收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验收费用纳入建设预算。
第十条重大项目须引入项目监理机制,监理费用纳入项目建设预算。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智慧城市建设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整合存量资源,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注入资本金;
(二)县级财政信息化专项资金;
(三)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县XX公司自筹资金;
(五)社会融资;
(六)其他来源。
第十三条县财政根据智慧城市建设投资情况,向XX县XX公司注入资本金。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根据全县智慧城市项目后期运行和维护需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付给XX公司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五条XX县XX公司可采用市场化模式筹措建设资金,用于智慧城市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部门原有公共信息数据系统迁移至XX大数据中心的,按照“财随事走”的原则,相应调整该部门年度信息化资金预算安排。
未经县政府同意,部门自行XX或改扩建的信息化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经费。
第十七条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四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县智慧办、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经过绩效评价后,被认定为没有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在符合XX县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智慧城市建设。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依托XX县大数据中心建设智慧城市分平台,充分利用县级平台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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