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区党员量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社区党员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提高社区党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识和大局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党员量化管理考核工作由街道成立社区党员量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社区党员量化管理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总分100分,分日常考核、民主评议两部分,其中日常考核占60分、民主评议占40分。其他工作得分作为加分项目。
第二章量化内容
第四条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每次100分,内容为参加组织活动、履行岗位职责、遵纪守法、树立党员形象等四个主要方面。内容包括:
(一)社区党组织活动(20分)
1、社区党员必须按时参加社区党组织生活会、党员代表会、党员大会、集中学习、义务劳动等集体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全勤出席会议的得满分;
找人替会的,每次扣10分;
无故缺席,每次扣5分;
迟到或早退,每次扣4分;
因事请假未能参加的,每次扣3分。
(二)履行工作职责(30分)
2、基本职责(10分)。按时完成党员承诺、党员联户和岗位职责中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每有一项未完成的扣5分。
3、重点工作(20分)。在上级安排的重点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和沟通劝导作用以及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得满分。未能按时完成工作的,每次扣10分。对区、街道及社区的决议或布置的工作不配合、不执行,产生消极影响的,视情节严重性给予扣分和相应的组织处理。
(三)遵纪守法(30分)
4、党风党纪(20分)。坚持党性原则、遵纪守法的得满分。对涉赌、参赌、打架、扰乱治安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本项不得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处分;
违反信访条例,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本项不得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处分;
本人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本项不得分,并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违反社区其它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的,视情节严重性给予扣分和处分。
5、缴纳党费(10分)。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得满分。延期半个月内交纳的扣2分;
延期一个月以上交纳的扣5分,无故延期2个月以上未交纳党费的,本项不得分。
(四)树立党员形象(20分)
6、家庭邻里关系(10分)。家庭和睦、团结邻里、履行赡养义务的得满分,违反其中任一项不得分。
7、社会公德(10分)。遵守社会公德,在群众中口碑良好的得满分;
不遵守社会公德,在群众中影响较差的扣5分;
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此项不得分。
以上四个主要方面扣分不设上限。
第五条民主评议
每半年开展一次对社区党员的民主评议。评议参与者为社区“两委”成员、党员、居民代表及党员联户代表。民主评议总分为100分,其中班子成员评议占30分,党员、居民代表评议占40分,联户代表评议占30分。
第六条加分项目
1、对积极参加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的,每次加10分;
对积极参加公益事业的,每次加5分;
积极参加上级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成绩的,每次加5分。
2、个人获国家、省、市、区、街道级单项荣誉称号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10分、5分。
3、经认定,能充分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的,或典型经验被市、区、街道进行宣传推广的,经社区研究,报街道社区党员量化管理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酌情加分。
4、年内,在量化管理考核中名次前移幅度较大的,或在完成街道、社区拆迁、腾地等重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经社区研究,报街道社区党员量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酌情加分,以及在年终给予表彰。
第七条评分定等
半年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日常考核60分、民主评议40分(按比例折算)。半年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得分高于90分的,为优秀等次;
得分在61-89分之间的,为合格等次;
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章量化实施
第八条日常管理
1、社区在开展党组织活动时,要提前向街道政工科和片总支报告。
2、各片总支、政工科具体负责社区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考勤工作,由政工科工作人员和包社区干部进行现场签到。党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要及时向社区党组织书面请假,经社区党组织书记签字同意后,报街道备案。
3、社区党组织日常要全面掌握党员的工作动态,有加分和罚分现象出现的,要及时上报街道审批、备案。
第九条量化考核
1、街道社区党员量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考核工作。
2、半年考核中的“参加组织活动”部分由街道政工科负责考核;
“履行工作职责”、“树立党员形象”由各片总支和社区党组织负责;
“遵纪守法”部分由街道纪工委、政工科和社区党组织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和加分项目由各片总支、街道政工科负责。
3、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由街道政工科负责对各社区党员日常考核成绩进行汇总,确定初步考核结果后,报街道社区党员量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
第四章量化结果使用
第十条日常考核结果使用
1、日常考核结果在社区半年民主评议会上,向全体党员、居民代表进行通报,扣分情况作为党员评议重要参考依据。
2、每半年内,按照日常考核扣分多少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理:
(1)扣分达到20分的,在社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张贴警示榜;
(2)扣分达到30分的,在社区党员会上作书面检查;
(3)扣分达到40分的,除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和书面检查外,经社区党员大会讨论,定为不合格党员。
3、年内,连续两次扣分达到30分以上的,年终直接定为不合格党员。
4、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的,严格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劝退或除名。
5、对无理阻挠上级安排重点工作、捏造事实上访的,直接定为不合格党员,视情况严重性,严格格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6、受党纪处分的,直接定为不合格党员。
7、半年内参加组织活动次数低于50%的,在社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张榜公示。年内参加组织活动次数低于60%的,直接定为不合格党员。
第十一条半年考核结果使用
半年考核结果公布要结合半年民主评议会一同进行,评议结束后,由社区党组织负责,现场根据日常考核成绩和民主评议成绩,确定半年考核结果,并在党员、居民代表会议上公布和张贴公开栏。
1、建立“社区党员光荣榜”。半年量化考核在90分以上的,确定为优秀党员,张榜公示。其中上下半年两次考核均在90分以上的,按社区党员总数的10%,上报街道党工委,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审核后,由社区颁发“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证书,并推荐参加区、街道“优秀共产党员”或“党员示范户”评选。
2、建立“社区党员警示榜”。半年民主评议结果低于60分的、被通报批评的、在党员会上做书面检查的,或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进行张榜警示。
3、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对不履行党员义务的不合格党员,由各片总支负责对其进行教育帮助,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限期(改正期为半年)改正。年底,街道将组织不合格党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并由社区党支部召开党员、居民代表大会,对其在改正期内的表现进行评议,根据培训和评议结果确定是否继续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第十二条年内,当事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社区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街道党工委批准,按规定劝其退党。
1、对连续两次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
2、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意留在党内,又不愿意改正的;
3、限期改正期满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4、党员本人累计出现二次违章建筑的。
对应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肯退的,提交社区党员大会讨
论,并报街道党工委批准,予以党内除名。
第十三条预备党员参照上述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如果在预备期内被定为不合格党员的,直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因年龄、身体等原因常年不能参加集体活动的党员,经社区党员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不参加量化管理考核,会议表决结果要及时上报街道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社区党员进行量化管理是加强社区党员作风建设的重要手段,各社区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加强对本社区党员的管理,切实提高社区党员总体素质,树立良好形象,确保社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本考核办法由街道社区党员量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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