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管理制度办法 为切实加强X厅系统聘用编制人员管理,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充分履职,发挥应有作用。参照《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X厅的聘用编制,厅属事业单位聘用并依据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分配办法。(一)工资分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聘用编制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兑现岗位工资根据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等资格条件确定相应的岗位聘用工资标准(详见附表)。通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经自治区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的,用人单位可以申报聘用并调整岗位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1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三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在各单位未完成聘用编制人员岗位设置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各级别最低标准执行,不同技术职称系列或职业资格等级按相关国家政策比照执行)。
工勤技能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4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聘用编制人员的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设置50个薪级,对工勤人员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兑现薪级工资应结合聘用编制人员的工龄确定等级起点,工龄每增加1年相应的薪级增加1级。聘用编制人员参照自治区公开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确定工龄,聘用之前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依据企事业单位招收录用审批时间或缴纳养老保险台帐时间确定工龄(退伍军人依据入伍审批时间确定工龄)。
3.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主要体现聘用编制人员的实绩和贡献。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等级分别设置,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照与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一定比例(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3÷7)由各直属事业单位自行计算核定,根据平时考核办法发放。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将聘用编制人员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纳入在编事业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参公事业单位要制定聘用编制人员绩效工资考核方案(或参照在编参公管理人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各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报厅办公室备案。
4.津贴补贴。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X人社发〔2016〕29号)执行。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具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1.聘用单位按照自治区社保机构规定的缴纳比例,为聘用编制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用。
2.聘用单位参照本单位在编事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方式,为聘用编制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从正式聘用之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不合格的不予晋升。年度工资晋级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工资调整办法。聘用编制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劳动合同变更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三)岗位等级变动。聘用人员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发生变化,根据有关程序,由所在单位考核聘任,经厅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照相应等级予以增资。
四、试用期工资。新聘人员试用期执行统一工资标准:专业技术岗位1800元/月、工勤技能岗位1600元/月。试用期满后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五、经费来源。聘用编制人员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聘用人员编制数量和人员经费标准直接核拨给聘用编制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由各直属事业单位统筹使用,用于支付聘用编制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和公用经费开支。
六、审批程序,厅属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审批工作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统一实施。直属事业单位履行聘用编制人员招聘审批程序后,凭有效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材料、人员聘用审批表等材料向X厅申报核定工资,厅办公室负责依据申报材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工资审批文件和审批表(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计算比例核定,并根据本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自行发放)。聘用编制人员年度增资由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申报,经厅办公室审核后下达调资批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审批文件同时抄送厅规划财务处。
七、组织领导。厅属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调整管理工作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领导下,由各直属事业单位依据厅办公室印发的工资批复文件和本单位考核办法具体实施。各直属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定期修改完善绩效(平时)考核办法,并及时报厅办公室备案。厅办公室和规划财务处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待遇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九、实施要求。(一)严格执行落实。各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本《办法》明确的工资项目、标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结构比例,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更不允许随意扩大工资和津补贴项目。
(二)加强信息公开和教育引导。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聘用编制人员公开财政经费定额标准和个人实际工资、奖金和津补贴收入情况,并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
(三)加强考核管理。各直属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所属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管理补充规定》,切实加强聘用编制人员日常管理考核。根据平时考核结果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有效发挥考核激励作用。平时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人员不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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