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固话)(手机)
鉴于甲方根据宁办发[2009]42号文具有对县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权利和职责,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广宁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
甲方将位于(包括设施,地面状况,墙壁质量)出租给乙方使用,总面积平方米。
乙方可将上述租赁物用于商业、居住、办公、仓储之用,但由于改变使用性质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手续办理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交付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交付时双方对基础设施的状况以交接单的形式签字确认,并可附照片。对分期交付的,分期交接确认。
第四条租金
本租赁物第一、二年租金按中标成交价元/月。从第三年起租金递增%,即第三年租金元/月,第四年租金元/月,第五年租金元/月。
第五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本租赁物的租金按月收取,由乙方在每月第日前将租金存入甲方账户(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甲方收到租金后凭银行现金缴款单或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开具正式发票给乙方。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凭银行现金缴款单或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向甲方开取正式发票。
乙方若逾期缴纳租金超过一个月,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加收应缴金额的5‰滞纳金。
第六条租赁保证金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直接将乙方参加公开竞价所交纳的竞投保证金元(人民币万元正)转为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租赁物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的赔偿金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合同期满后,乙方依约履行合同约定,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如数无息退还合同保证金给乙方。
第七条维修保养
1、乙方确认,甲方已将维修完好的租赁物移交给乙方使用。
2、由于乙方或乙方许可的其他使用人使用不当、保管不善或蓄意破坏,致使租赁物损坏、灭失的,乙方必须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和损失赔偿责任;在租赁物损坏、灭失时还导致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同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由于常态使用需要维护租赁的,乙方向甲方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甲方核实,由甲方组织维修或委托乙方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4、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乙方如需拆墙体装修的,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以交纳装修元保证金的形式保证不影响建筑物质量安全。装修期满,经甲方核实建筑物质量无误的,由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
合同期满后,乙方用于装修形成的天花、地板、墙体、线路、供水和门窗等不得拆除并须无偿移交给甲方。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防火安全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保险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并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广东省法规以及出租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条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全部或部分转租,但转租行为相关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3、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三日内交甲方存档。
4、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单方转租的或者未遵守上列条款转租的,乙方与转租户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所造成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十条约定之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1、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2、乙方欠交租金一个月,经甲方催告后15天内仍不支付租金。甲方行使上述解除权时,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乙方地址通知乙方(包括转租户)之日起,解除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转租户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后,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
⑴、向甲方交回租赁物;
⑵、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
⑶、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3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5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⑷、若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同意,如甲方未取得乙方同意而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3倍的款项作为赔偿。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当地政府行为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四条广告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七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其它条款
1、乙方在经营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经营纠纷或责任事故(如疾病、生命健康受损、货物损失损坏等)的,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双方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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