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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县规范民宿发展实施办法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3-08 14:12:39 点击: 推荐访问:

XX县规范民宿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建设和经营行为,提升民宿服务品质和管理水平,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民宿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依托XX人文民俗、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在安全无隐患的前提下,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经济组织用房等开办的,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旅游服务处所。

第三条  民宿发展应坚持“统一规划、规范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推动我县乡村旅游品质提升和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四条  凡在XX县区域内建设的民宿经营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审批   第五条  开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安管理安全条件 1. 具备必要的防入侵、防盗、防安全事故等防范设施和贵重物品保管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

2. 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覆盖住宿区域主要通道和相关重要部位,监控录像保存1月以上;

3. 搭建、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信息登记平台,有能够熟练操作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附件2)
(三)环保条件: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垃圾应有固定和围闭的设施存放并及时清运,污水应处理后排放,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规定:生活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应符合GB 5719要求;
室内外装修与用材应符合环保规定,达到GB 50222的要求。

(四)其他条件 1. 民宿选址应符合XX县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等;

2. 民宿建设需经过规划设计,经营场所产权明晰、无纠纷,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3. 民宿单体建筑层数上鼓励不超过2层,最高不超过3层,每楼层房间床位与房间面积(不含洗漱间)比不超过1/30;
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

 4. 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不破坏林地,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 应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

6. 从业人员参加文旅、公安、消防、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合培训并通过考核,并且按要求持证上岗;

7. 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8. 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公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并在不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的前提下,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五)禁止性条件 1. 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等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民宿项目;

2. 不得借开办民宿名义建设私人会所(会馆)等;

3. 不得利用违法建设或违法建筑物开办民宿;

4. 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行为。

第六条  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核,民宿经营实行登记制度。

(一)由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下简称县民宿办,设在县文旅局),统一受理、联合审核、现场踏勘、“一站式”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文旅局、卫健、生态环境、审批、税务等部门,明确并固定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民宿审核和证照办理工作。

(二)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需提供《XX县民宿登记审批表》(附件3)。民宿登记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受县民宿办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收取费用。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消防、税务等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三)民宿经营者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公安、消防、卫健、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指导民宿经营户依法依规办理住宿、餐饮、卫生等行业许可,高效优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四)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当地派出所应积极主动为民宿经营户提供指导和帮助,及时初审并签署意见;
第一时间协调解决和反映民宿经营户在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五)民宿经营户应积极主动向县民宿办提交开办民宿所需的材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审核工作。对《办法》出台前已经建成或已经对外营业的民宿,符合开办条件的,有关部门指导其办理相关证照并规范经营;
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要求其在《办法》出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办理相关证照和规范经营。

(六)证照齐全、规范经营的民宿,由县民宿办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统一编号、统一授牌“XX民宿”。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成立XX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县文旅体、公安、消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卫健、生态环境、执法、审批、税务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县文旅局。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核、联合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附件1),制定完善相关许可标准、监管措施和服务政策。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民宿治安、消防的日常监管管理,定期开展民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填写《XX县民宿消防日常检查监督表》(附件4)。检查发现民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能消除的,应依法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管辖县域内民宿的规划审核、指导服务、培训统计、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各乡镇可设立相应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民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乡镇可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经县民宿办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立民宿违法建设及经营查处联动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建设及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民宿办,由县民宿办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涉及多部门的,由县民宿办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县民宿办报送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在体验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对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乡镇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要不断完善民宿集群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相关的应急和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的;

(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建筑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危化品或未与周围建筑保持有效间距的。

(九)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文旅局会同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乡村度假酒店、乡村精品酒店、主题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新业态项目,须按旅游项目报批建设规定办理,建成营业后,纳入民宿日常管理体系。

  附件:1. 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 XX县民宿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3. XX县民宿审批登记表 4. XX县民宿消防日常检查监督表 5. XX县民宿办证流程图           附件1 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民宿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核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2. 公安局负责民宿治安、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理;
公安派出所指导民宿建设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及审查,开展消防日常安全检查(每季度和重大旅游节假日期间);

3. 消防大队负责配合公安局和文旅局提升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能力,定期组织业务科室负责人和责任民警开展消防业务培训,会同相关部门对民宿行业开展联合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民宿行业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4. 文旅局负责涉及古建筑保护规划方案审查以及指导民宿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管理水平,促进民宿业态发展,指导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5. 执法局负责指导民宿违法建设的查处;

6. 住建局负责民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7. 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指导民宿建设污水治理及环境整治;

8.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

9.审批局负责办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卫生许可证;

10. 卫健局负责民宿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管理,审核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1.税务局负责指导民宿办理税务相关手续。

1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依法对开发民宿利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备案、登记,对乡镇的规划执行监督检查。

    附件2      民宿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1. 本条件适用于单栋建筑客房数不超过25个标间(或单间)、最高三层的民宿。超过上述规模,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

2. 民宿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1)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2)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3)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或其他不燃性材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4)每50㎡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的明显位置;

(5)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3.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
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宽度不应小于0.9米)、坡度(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4.【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的要求】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钢结构耐火要求】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5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0h;

(2)【安全疏散要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²,且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与楼梯有关的建筑材料的要求】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砖混、砖木结构的要求】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

(2)【钢结构耐火的要求】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5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0h;

(3)【安全疏散要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²,且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4)【与楼梯有关的建筑材料的要求】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木结构的要求】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

(2)【安全疏散要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²,且第二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7.【功能房位置的要求】客房、餐厅、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8.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

9.【厨房的防火分隔及装修要求】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除厨房外,不得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危化品,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存放于地下,根据存量设置燃气间或燃油间;
气瓶与燃气灶之间的软管连接不得超过2米,且应按时更换软管和卡箍。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10.【电气线路铺设要求】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及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采用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11.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12.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25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80人时,宜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13.民宿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对员工开展消防常识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合格。

14.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严禁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活动场所。

15.本条件适用范围内的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共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16.公安派出所负责民宿消防安全审批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XX县民宿消防日常监督监督表不作为民宿初次设立时的前置检查表。公安派出所对经过公安、市场、卫健等部门首次联合踏勘并签署登记后的民宿开展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使用该表。

17.本条件未尽事项,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建村【2017】50号)规定执行。

附件3  XX县民宿审批登记表  编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民宿名称   法定代表人   固定电话及手机号码   开业时间   从业人员数 (人)
家庭人口 (人)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楼层 (层)
房屋位置   客房数及 床位数 (间)(个)
餐位数 (个)
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所在地村(居)委会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证明,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地派出所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符合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符合卫健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符合消防安全相关备案和验收要求        乡(镇)派出所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符合公安机关对民宿相关登记条件       公安局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及签字(代):
    年   月   日                               注:本表格一式十份,相关单位各一份。凭此表可办理相关许可证。

  附件4 XX县民宿消防日常检查监督表   场所名称   经营者   联系电话   地址   检查项目 是否符 合要求 备注(不符合情况的描述)
是 否 1 层数、面积、客房数       2 耐火等级(建筑结构)
      3 疏散楼梯       4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5 客房窗户       6 逃生用口罩、手电筒等       7 灭火器       8 照明灯具、电气线路等       9 厨房、锅炉房       10 附件1第11条要求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公安机关意见:
经检查,该场所□符合□不符合本实施办法。

  年  月  日(派出所印章)
                附件5       XX县民宿办证流程图   1. 提交申请。经营民宿的农户或经营主体,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报《XX县民宿审批登记表》(一式十份)。

2. 乡镇初审。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对《XX县民宿审批登记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 联合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盖章后提交民宿办(设在县文旅局)受理,由民宿办组织公安、住建、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审查验收分别签署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 证照办理。营业执照先行办理,并办理税务登记等证件。根据验收通过的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特种行业经营、餐饮服务及公共场所卫生等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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